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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27人被追责,26人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同时,一些相关部门未被追责,网友质疑“追责过轻”“走过场”

追责追到书记员 轻了?重了?核心提示

07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国内

责编 孙晨钟 编辑 余蕊均 美编 廖敏 校对 诗雯 商报官方微信 cdsb86612222 商报官方微博 新浪微博:@成都商报 腾讯微博:@成都商报 商报报料热线 028-86612222 商报电子版 www.cdsb.com

对于追责结果,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表示“不能接受”。前天上午,他们一直在家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这是一份试行稿,是2014年7月1日公布的。在这份试行稿的重要部分,呼格父母都做了标记。

比如,错案追责的原则“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这些人员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呼格的父母也都做了标记。比如第十五条,责任人员要依据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说:“不是说想让每一个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冯志明,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案子,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说:“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法律界人士表示,呼格案追责工作体现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方面取得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调查过程和具体追责依据并没有进行公开说明。 据央视《东方时空》

呼格父母研究错案追责办法

“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中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网友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

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少网友认为,“呼格案”追责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大家关心的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公布的追责公告并未具体交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只公布了追责的处理结果,对于哪个部门主持的追责、为什么追究这27人的责任、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追责等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说明。

记者前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

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被追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

“目前我国并行党纪处罚条例、不同地方行政标准等多种追责机制,需要对这些不同机制进行复盘,才能清晰地看待这一问题。”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在冤假错案上,谁曾经行使过权力,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焦点一

书记员“无权发言”为何被追责?

焦点二

案件过去20年“刑讯逼供”缺证据

焦点三

在被追责的在被追责的2727人中人中,,除时任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处理外,,其他其他2626人均获党内严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重警告、、行政记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大过等处分,,这这其中包括时任其中包括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闫明旺。。

律师认为律师认为,,书记员如果对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真实记录,,则需则需要承担相应责要承担相应责任任,,但呼格案书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记员为何被追责责,,目前并未予目前并未予以公布以公布。。

新疆对11名危害国家安全罪犯依法减刑

2月1日,新疆监狱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减刑宣判宣教大会在新疆第一监狱召开。11名危害国家安全罪犯依法减刑。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些服刑人员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买买提托乎提·买买提肉孜等11名服刑人员依法减刑。7人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4人减刑6个月。其中1人经减刑,现已刑满释放。

据悉,这11名罪犯有的是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的是

“东伊运”、“东突解”等恐怖组织头目,有的是“7·5”事件的境内主要组织、策划者,曾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近年来,新疆监狱系统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教育,为服刑人员宣讲法律法规,邀请宗教学者讲宗教正信,开展“一封家书”、现身说法等活动,对服刑人员给予人文关怀和亲情感化,一大批服刑人员思想得到转化,甚至一些思想顽固的头目骨干也开始放弃极端思想。

这11名减刑人员中,买买提托乎提·买买提肉孜曾在阿富汗接受恐怖培训,后伙同“东伊运”原一号头目艾山·买合苏木等成立“东突伊斯兰党”,并积极与基地组织和本·拉登联系,在阿富汗等地建立恐怖培训基地,培训新疆籍恐怖人员,在巴基斯坦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玉山江·吉力力曾在境外先后加入“东突解”“东伊运”两个恐怖组织,成为核心成员,并在境外利用“伊玛目”职位进行分裂恐怖活动;身为博士的买买提江·阿不都卡德尔曾利用高校教师身份,拉拢招募成员,组织领导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实施犯罪。

获减刑的罪犯玉山江·吉力力说:“我的罪行对国家、对新疆、对我的家庭和孩子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严重危害,我要反复的向党和政府、社会,还有因为我而被毒害接受暴力恐怖思想,毁了自己的青春和生命的年轻人及他们的家属,我的父母亲戚孩子发自内心地道歉。” 据新华社

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赫峰,是2005年赵志红案专案组(注: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的负责人,也是推动呼格案复查的关键人物之一。对于网友质疑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情形,却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赫峰认为,是否涉嫌犯罪涉及到取证等工作,要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定罪,而案件过去了20年,很多证据已经灭失,“谁刑讯逼供了?刑讯逼供到什么程度?做法医鉴定了没?鉴定结果是什么?这些都没有。”

对于网友质疑“追责过轻”,赫峰表示,考虑到当时“严打”的历史背景,公检法的组织责任大一些,办案人员个体承担的责任小一些,“(追责)没有参照的东西,当时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又不一样,法律有溯及力的问题,所以这个很复杂。”

推动呼格案再审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认为,此次公布追责结果,总体上值得点赞,之所以大家有质疑,是因为追责的细节和具体原因没有公布,不够透明,“有几个主要办案人员,比如说,公安方面的一个主要办案人员因病去世了,呼和浩特市中院当年一审的审判长也因病在几年前去世了,这个客观上都应该在新闻上给大家有个交代。”汤计表示,要鼓励错案的纠正,对于追责不应有报复的念头,而应该依法依规理性看待。 据新华社 央视《新闻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