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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ss Re Asia Pte. Ltd.香港分公司(「SRALHK 分公司」)轉讓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香港分公司(「SRZHK 分公司」)之長期再保險業務 尊敬的[客戶名稱/姓名]感謝閣下多年以來對瑞士再保險的信任。 2017 4 月,瑞士再保險集團宣佈一項舉措,將於新加坡設立一個專門實體,即 Swiss Re Asia Pte. Ltd. (「SRAL」),作為我們在亞洲地區再保險業務的地區總部。隨後,亞洲地區的所有業 務將在未來若干年內轉讓予 SRAL 並成爲 SRAL 的分公司或附屬公司。 本函旨在告知閣下,SRAL 已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授權透過 SRALHK 分公司於香港開 展再保險業務。在收到保監局許可的前提下,預計將自 2020 1 1 日起開始業務。 SRZHK 分公司有意將與其長期業務有關之所有再保險合約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擬議轉 讓」)。擬議轉讓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4 條以轉讓計劃(「計劃」)之方式進行。擬議轉讓 預定將於 2020 1 1 日生效,惟須獲得香港原訟法庭(「香港法庭」)之批准。 由於擬議轉讓,SRALHK 分公司將於 2020 1 1 日或香港法庭批准的其他日期(「轉讓 日」)替代 SRZHK 分公司成爲閣下的再保險合約之登記再保險人。轉讓日後,與閣下的再保 險合約有關而發送予閣下的所有通信及文件將載有 SRALHK 分公司之名稱。閣下再保險合約 之條款與條件將保持不變。擬議轉讓將不影響閣下負有的合約義務及享有的合約權益,且閣下 SRZ 享有的所有權利及利益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將成為對 SRAL 享有的權利及利益。 SRZHK 分公司已委任一位獨立精算師,即英國精算師學會及學院會員 Paul Sinnott 先生(「獨 立精算師」),研究計劃對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SRZ」)和 SRAL 長期保單持有人 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準備一份報告供香港原訟法庭審閲。計劃及獨立精算師報告之撮要列於本 函附件 1 及附件 2客戶名稱/姓名、職務及地址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香港分公司 香港灣仔 港灣道 18 中環廣場 61 電話: +852 2 827 4345 傳真: +852 2 827 6033 swissre.com 2019 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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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Swiss Re Asia Pte. Ltd.香港分公司(「SRALHK分公司」)轉讓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香港分公司(「SRZHK分公司」)之長期再保險業務

尊敬的[客戶名稱/姓名],

感謝閣下多年以來對瑞士再保險的信任。

2017年 4月,瑞士再保險集團宣佈一項舉措,將於新加坡設立一個專門實體,即 Swiss Re Asia

Pte. Ltd. (「SRAL」),作為我們在亞洲地區再保險業務的地區總部。隨後,亞洲地區的所有業

務將在未來若干年內轉讓予 SRAL並成爲 SRAL的分公司或附屬公司。

本函旨在告知閣下,SRAL已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授權透過 SRALHK分公司於香港開

展再保險業務。在收到保監局許可的前提下,預計將自 2020年 1月 1日起開始其業務。

SRZHK 分公司有意將與其長期業務有關之所有再保險合約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擬議轉

讓」)。擬議轉讓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4 條以轉讓計劃(「計劃」)之方式進行。擬議轉讓

預定將於 2020年 1月 1日生效,惟須獲得香港原訟法庭(「香港法庭」)之批准。

由於擬議轉讓,SRALHK 分公司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或香港法庭批准的其他日期(「轉讓

日」)替代 SRZHK 分公司成爲閣下的再保險合約之登記再保險人。轉讓日後,與閣下的再保

險合約有關而發送予閣下的所有通信及文件將載有 SRALHK 分公司之名稱。閣下再保險合約

之條款與條件將保持不變。擬議轉讓將不影響閣下負有的合約義務及享有的合約權益,且閣下

對 SRZ享有的所有權利及利益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將成為對 SRAL享有的權利及利益。

SRZHK 分公司已委任一位獨立精算師,即英國精算師學會及學院會員 Paul Sinnott 先生(「獨

立精算師」),研究計劃對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SRZ」)和 SRAL 長期保單持有人

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準備一份報告供香港原訟法庭審閲。計劃及獨立精算師報告之撮要列於本

函附件 1及附件 2。

客戶名稱/姓名、職務及地址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香港分公司

香港灣仔

港灣道 18 號

中環廣場 61 樓

電話: +852 2 827 4345

傳真: +852 2 827 6033

swissre.com

2019年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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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希望獲得進一步資料,閣下可:

• 於 2019年 7月 26日至 2019年 8月 16日期間之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

期除外))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當地時間)內,前往下述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 18 號

中環廣場 61 樓,查閲:i)本函、ii)向香港法庭提交之呈請書、iii)計劃及 iv)獨立精算師

報告;或

• 於香港法庭最終聆訊以前前往我們位於 www.swissre.com/about-us/our-global-

presence/hongkong-scheme.html 的網頁查閲上述任何文件之電子版本,或於最終聆

訊日期當日或之前致函 SRZ或 SRAL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 18 號中環廣場 61樓的辦事

處索取上述文件。

擬議轉讓完成後,SRZ將向保監局申請撤銷其再保險授權,將不再是香港的獲授權再保險人。

任何人士如聲稱其會因計劃之實行而受到不利影響,均有權於香港法庭就呈請書進行的聆訊中

陳詞。若閣下有意於聆訊中陳詞,請參閱本函後附的附件 1 - 第 2部分標題為「最終聆訊」以

了解詳情。請參閱本函後附的一組常見問題,以幫助閣下更理解擬議轉讓。閣下如有任何問

題,敬請聯繫閣下的瑞士再保險客戶經理或大客戶經理。

隨著我們在亞洲地區的業務不斷加強,我們致力於提供行業領先服務及創新解決方案,以滿足

閣下需求。我們期待繼續我們之間的合作關係,共同推動下一階段的發展。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透過其香

港分公司行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谷豪明

行政總裁

Swiss Re Asia Pte. Ltd.,透過其香港分公司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谷豪明

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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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瑞士再保險為何將再保險業務由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香港分公司

(「SRZHK 分公司」)轉讓予 Swiss Re Asia Pte. Ltd.香港分公司(「SRALHK 分公

司」)?

瑞士再保險集團於 2017 年 4 月宣佈一項舉措,將於新加坡設立一個實體作為我們在

亞洲地區再保險業務的地區總部。將 SRZHK分公司的再保險業務轉讓予 SRALHK分

公司(「擬議轉讓」)是該舉措的一部分。該架構一旦充分實施,Swiss Re Asia Pte.

Ltd. (「SRAL」)將在整個亞洲地區開展業務,反映我們現時在澳洲、中國内地、香

港、印度、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各地的業務活動。作為瑞士再保險的客

戶,閣下將繼續享受我們提供的行業領先服務及創新解決方案。未來,隨著我們在亞

洲地區業務的不斷發展,我們將更有能力提供更佳的服務和解決方案。

SRZHK 分公司計劃將於擬議轉讓完成後終止業務經營,SRZHK 分公司的所有責任將

由 SRALHK分公司承繼。

2. SRAL的背景情況、其擁有人及其資本情況如何?

SRAL是瑞士再保險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於 1919年 9月 13日於瑞士註冊成立,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將其公司註冊從瑞士轉移至新加坡,並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許可,此後在新加坡開展人壽保險及一般再保險業務。

SRAL 資本雄厚,符合監管要求。作為瑞士再保險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其財務實力

評級與瑞士再保險集團的主要運營實體相同。截至 2019 年 6月 30日,SRAL當前的

標準普爾評級為 AA-,穆迪評級為 Aa3,貝氏評級為 A+,該等評級反映了評級機構

看好 SRAL的財務實力。

3. 擬議轉讓將如何進行?

SRAL 已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其於香港或自香港進行再保險業務,並已於 2019 年

6月 26日獲授權。

根據轉讓計劃(「計劃」),在獲香港法庭批准的條件下,閣下於轉讓日(定義見下文)

之前與 SRZHK 分公司簽訂的長期再保險合約將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條例」)第 24條轉讓予 SRALHK分公司。

在(i)保險業監管局刪除目前就 SRAL 實施的限制 – 要求其沒有獲得保險業監管局書

面批准前不可於香港或自香港開始進行任何長期業務及(ii)保險業監管局根據條例第

25D條及第 25E條批准將 SRZ於香港或自香港的一般業務轉讓予 SRAL的條件下(該

條件(ii)可由 SRZ與 SRAL酌情放棄),擬議轉讓預計將於 2020年 1月 1日或香港法

庭批准的其他日期(「轉讓日」)生效。

自轉讓日起,SRAL 將負責根據閣下的再保險合約提供再保險保障及服務,包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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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

我們已在香港於政府憲報、南華早報及星島日報刊登擬議轉讓的公告。

本擬議轉讓的相關資訊亦在我們的網頁 www.swissre.com/about-us/our-global-

presence/hongkong-scheme.html 上發佈。我們將在計劃獲香港法庭認許並生效後以

書面方式通知閣下。

有關香港法庭就計劃進行最終聆訊的相關資訊,請參閱本函附件 1-第 2 部中標題為

「最終聆訊」的部分。

4. 如何了解計劃詳情?

我們已根據條例第 24條編制計劃,本函附有計劃的撮要。閣下亦可於 2019年 8月 16

日當日或之前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節假日除外)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期間前往我

們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 18號中環廣場 61 樓的辦事處查閲計劃文件。

5. 我們的再保險合約條款或再保險合約下各方的權利及義務是否會有任何變更?

不會有任何變更。擬議轉讓不會影響閣下在再保險合約下的權利及義務。於轉讓日且

自轉讓日起,在與 SRALHK 分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約下閣下將享有之權利,與閣下在

與 SRZHK分公司簽訂之合約下的權利相同。

6. 是否會簽發新的再保險合約以替代我們現有的再保險合約?

閣下現有的再保險合約將保持有效,並將自轉讓日起自動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因

此,我們不會簽發新的再保險合約。

7. 擬議轉讓對保費繳付有何影響?

閣下與 SRZHK分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約下所有應繳付保費於轉讓日後將繳付予

SRALHK分公司。我們將適時直接向閣下的財務部門提供付款指示及銀行帳戶詳情。

8. 若我們於轉讓日之前提出申索,但申索在轉讓日之前未得到解決,那該怎麼辦?

若閣下於轉讓日之前提出申索,閣下現有的合約條款及條件將繼續適用於申索之評

估,SRALHK 分公司將代替 SRZHK 分公司接手處理申索,並負責隨後向閣下支付任

何款項。由於相關資料將由 SRZHK 分公司轉移至 SRALHK 分公司,閣下無需重新提

交申索表。

9. 如何了解擬議轉讓的進展情況?

我們將在計劃獲香港法庭認許並生效後以書面方式通知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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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第 1部 - 計劃撮要

擬議轉讓的背景及目的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SRZ」)於

1863年 12月 19日於瑞士註冊成立,是瑞士再保

險集團的最終母公司 Swiss Re Ltd (一家瑞士上

市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SRZ 是獲瑞士金融市

場監管局(FINMA)發牌並受其監管的再保險承

保人。

SRZ 於香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註冊爲非香港公司,是《保險業條例》下獲

授權保險公司(係專業再保險公司),獲授權於

香港或自香港開展 A、C、D 及 I 類長期業務及

所有類別之一般業務(分別載於《保險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 41章)附表 1第 2部和第 3部)的

再保險。SRZ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址為香港灣仔

港灣道 18 號中環廣場 61樓。

Swiss Re Asia Pte. Ltd.(「SRAL」)於 2017年 12

月 31 日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 50 章)第

359(1)條註冊為新加坡公司。SRAL 獲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發牌作為再保險公司根據新加坡《保險

法》(第 142 章)於新加坡開展人壽及一般業

務。

SRAL 於香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註冊爲非香港公司。

作爲瑞士再保險集團戰略舉措之一部分,擬將

SRZ 香港分公司(「SRZHK 分公司」)開展的有

關業務(定義見下文)及一般業務連同與之相關

的所有其他業務轉讓予 Swiss Re Asia Pte. Ltd.香

港分公司(「SRALHK 分公司」)由其承繼(「擬

議轉讓」)。為此目的,SRZ與 SRAL將會就擬議

轉讓簽訂轉讓協議。

為承繼 SRZHK 分公司開展的有關業務(定義見

下文)及一般業務,SRAL 已於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交申請,以授權其開展所有

類別之一般業務及 A 類和 D 類長期業務的再保

險,並已於 2019年 6月 26日獲該授權。

該計劃旨在根據香港法例下《保險業條例》第 24

及 25(1)條將有關業務由 SRZ 轉讓予 SRAL(所

有釋義疑均在計劃中定義)。

擬議轉讓

擬議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4 條,SRZHK 分公

司於香港或自香港開展的長期業務(「有關業

務」)應在香港法庭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4 和

25(1)條發出命令(「香港命令」)的條件下,根據

計劃條款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該等有關業

務應包括下文所界定的轉讓保單、轉讓資產及轉

讓負債(就此,「轉讓保單」指 (i)「SRZ 在其有

關業務項下及與其有關業務相關而承保(或 SRZ

作爲再保險人)的且於轉讓日(定義見下文)在

其項下仍有未償負債之所有再保險保單,無論該

等再保險保單是否已過期、失效、終止等,包括

所有再保險保單之建議或申請,與之相關的證

書、補充保險保障、批注、附加契約及附屬協

議」; 及(ii) SRZ收到的, 並於轉讓日前未完成處

理的所有建議或申請(該等建議或申請於轉讓日

後將由 SRAL處理)。

轉讓日

在(i)保險業監管局刪除目前就 SRAL 施加的條件

(該等條件限制其未經保險業監管局書面許可於

香港或自香港開始任何長期業務)及(ii)保險業監

管局根據條例第 25D 條及第 25E 條批准將 SRZ

於香港或自香港開展的一般業務轉讓予 SRAL 的

條件下(該條件(ii)可由 SRZ 與 SRAL 酌情放

棄),該計劃將於 SRZ 與 SRAL 共同決定的一個

日期的凌晨 00時 01分(香港時間)生效,該日

期應為香港法庭作出香港命令認許計劃之日後 90

天内的一日。以獲得香港命令及上述條件獲得滿

足爲前提,預計計劃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

效,但經雙方一致同意後可更改該日期。

除非該計劃於香港命令作出之日後滿 90 天之日

或之前或於雙方共同決定且香港法庭允許的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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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和/或時間(若有)生效,否則該計劃應期滿

終止。

資產及負債之轉讓

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轉讓資產」應依據香

港命令,無需任何進一步行動或文件,但須遵守

下文「進一步或其他行動或保證」之規定,由

SRZ轉讓予 SRAL並歸屬於 SRAL(須受限於與

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產權負擔)。SRAL應不經調

查或要求接受 SRZ於轉讓日對屆時轉讓的每一轉

讓資產享有的所有權。SRZ與 SRAL應在適當情

況下於適當之時簽署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轉讓協

議)並採取/辦理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動和事宜,以

實現或完善對 SRAL 的轉讓並使任何轉讓資產歸

屬於 SRAL。

就此,「轉讓資產」指不論位於何處、歸屬於有

關業務的 SRZ 財產、資產或投資(包括 SRZ 在

任何轉讓保單下或依任何轉讓保單享有的任何權

利、酌處權、權限、權力或利益);以及 SRZ 在

下列各項下或依下列各項享有的權利、利益及權

力:

(a) SRZ 與其保險中介人就有關業務訂立的

合約;

(b) 任何轉分保險;

(c) 與有關業務相關的任何租約、外包協議或

安排、IT及相關合約;

(d) 與有關業務相關或涉及有關業務的任何其

他合約、協議、安排或承諾;及

(e) 歸屬於 SRZHK分公司的所有稅務資產。

「產權負擔」指任何抵押、押記、質押、留置

權、選擇權、限制、優先取捨權、優先購買權、

第三者權利或權益、任何種類的任何其他產權負

擔或擔保權益,以及具有類似效力的任何其他類

型的優先安排。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每一轉

讓負債應依據香港命令,無需任何進一步行動或

文件,亦不經調查或要求,但須遵守下文「進一

步或其他行動或保證」之規定,由 SRZ 轉讓予

SRAL並成爲 SRAL的負債,而 SRZ對該等轉讓

負債的責任應完全解除,且 SRAL 應承繼該等轉

讓負債的責任。SRZ與 SRAL應在適當情況下於

適當之時簽署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轉讓協議)並

採取/辦理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動和事宜,以實現或

完善對 SRAL的轉讓並由 SRAL承繼任何轉讓負

債。就此,「轉讓負債」指於轉讓日歸屬於有關

業務的所有 SRZ負債,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保單及

有關業務下或與其相關的負債和義務(不論是現

時的、未來的或者或有的),違規銷售的負債,

以及歸屬於 SRZHK 分公司的稅務負債及稅務義

務。

轉讓保單之轉讓

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SRAL 應享有在轉讓保

單下或依轉讓保單賦予或歸屬於 SRZ 的一切權

利、利益、益處及權力。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

轉讓保單應構成 SRAL 於香港或自香港開展的長

期業務的一部份。

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在每一轉讓保單下或就

每一轉讓保單賦予或歸屬於轉讓保單持有人或其

他第三方的、對 SRZ具有的一切權利、利益、益

處及權力均告終止,並應替換為對 SRAL 具有的

該等相同權利、利益、益處及權力。「轉讓保單

持有人」指持有轉讓保單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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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之轉讓

於轉讓日,SRZ 持有的關於轉讓保單的轉讓保單

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及受讓人或轉讓保單所

涉及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法定記錄和其他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該等轉讓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受益

人、受讓人及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第 2 條所

界定),均應轉讓予 SRAL,而 SRAL 對持有和

使用(及轉移)該等資料應具有與 SRZ在轉讓日

之前所具有的相同權利、利益、益處及權力。就

此,「法定記錄」指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規定或公

司治理規定(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求 SRZ

就有關業務保存並由其保留佔有的所有簿冊、文

檔、登記簿、文件、往來信函、文書及其他記

錄。

針對應繼續繳納保費的轉讓保單,轉讓保單的轉

讓保單持有人應於保費到期應繳時向 SRAL 結算

任何進一步的保費。SRAL 對轉讓保單或在轉讓

保單下應享有轉讓日之前 SRZ本可享有的任何及

所有抗辯、索償、反索償及抵銷權。

SRAL 在所有方面均應遵守和履行轉讓保單的所

有條款、條件和契諾並受其約束,承擔因轉讓保

單產生的或與轉讓保單有關的所有負債,並清償/

滿足因轉讓保單產生的或與轉讓保單有關的所有

索償和要求,如同轉讓保單是由 SRAL 而非 SRZ

簽發的。

轉讓保單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包括建議書、報

價、投保單或申請表、説明文件、銷售説明書、

附加計劃、附表和聲明),除下述變更外應保持

不變: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轉讓保單中凡提

述「SRZ」或「SRZHK 分公司」、其董事會、委

任精算師、辦事處、核數師及任何其他高級職員

和僱員或代理人之處,均應理解為提述的是

「SRAL」或「SRALHK分公司」、其董事會、委

任精算師、辦事處、核數師及任何其他高級職員

和僱員或代理人(視情況而定);且轉讓保單的

名稱中凡提述「SRZ」或「SRZHK 分公司」之

處均應理解為提述的是「SRAL」或「SRALHK

分公司」(視情況而定)。尤其是(但不限於

此),「SRZ」或「SRZHK 分公司」、其董事會、

委任精算師、辦事處、核數師及任何其他高級職

員和僱員或代理人就轉讓保單可行使的或表明可

由其行使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或將由其履行的責

任,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可由「SRAL」或

「SRALHK 分公司」、其董事會、委任精算師、

辦事處、核數師及任何其他高級職員和僱員或代

理人(視情況而定)行使或須由其履行。

進一步或其他行動或保證

在不影響該計劃效果的條件下,若不作出進一步

或其他的行動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需要獲得進

一步的同意或批准),該計劃及香港命令無法有

效地根據該計劃將任何轉讓資產、轉讓負債或轉

讓保單轉讓予 SRAL並使之歸屬於 SRAL,則:

(i) SRZ 與 SRAL 應自行或責成他人作

出、簽署及交付一切必要的進一步

行動、契據、文件、讓渡、讓與、

更新及轉讓文書以及一切必要事

宜,以使該計劃得以生效,有關業

務及所有轉讓資產、轉讓負債和轉

讓保單得以轉讓予 SRAL,並且按

SRAL 的要求,自轉讓日起有效地

將每一轉讓資產、轉讓負債、轉讓

保單及有關業務讓渡、讓與、轉讓

予 SRAL,使其歸屬於 SRAL 及/或

將其所有權登記在 SRAL名下;

(ii) 在完成該等行動、契據、文件及事

宜以前,SRZ應自轉讓日起:

(a) 在受影響的轉讓資產尚未

轉讓予 SRAL 的情況下,

為 SRAL 信託持有每一受

影響的轉讓資產中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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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一旦在任何該等受

影響的轉讓資產下收到任

何款項,應立即支付予

SRAL;及

(b) 為 SRAL、代表其並為其

利益持有或承擔每一受影

響的轉讓負債中的任何負

債;

(iii) SRAL 應自轉讓日起(自擔費用)

協助 SRZ履行該等受影響的轉讓資

產、轉讓負債和轉讓保單下 SRZ的

義務或清償 SRZ的負債,否則,應

就 SRZ發生的直接歸因於該等受影

響的轉讓資產、轉讓負債和轉讓保

單的所有負債及任何合理的費用或

開支向 SRZ作出彌償 ;及

(iv) 自轉讓日起 SRZ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

遵守 SRAL與上文 (i)和(ii)段所述任

何受影響的轉讓資產、轉讓負債和

轉讓保單有關的指令,直至受影響

的轉讓資產、轉讓負債和轉讓保單

已轉讓予 SRAL,且 SRAL 有權為

所有該等目的就該等受影響的轉讓

資產、轉讓負債和轉讓保單作爲

SRZ的代理人行事。

訴訟之繼續

依據香港命令,於轉讓日且自轉讓日起,由 SRZ

提起的或針對 SRZ提起的與轉讓保單、轉讓資產

及轉讓負債有關的任何司法、類似司法、紀律研

訊、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或投訴(不論是正在

進行中的、未完結的、威脅提起的或擬議中

的),應由 SRAL 取代 SRZ,由 SRAL 繼續提起

或針對 SRAL繼續提起,而 SRAL應享有與 SRZ

就該等程序所享有的相同辯護、索償、反索償及

抵銷權。

新的 SRAL保險基金

自轉讓日起,SRAL 應設立一項 SRAL A 類基金

(作爲其 A類長期業務之單獨帳戶加以維持)及

一項 SRAL D類基金(作爲其 D類長期業務之單

獨帳戶加以維持)(於計劃中定義),且(i)屬於

SRZ 之 A 類長期業務的所有轉讓保單應分配予

SRAL A類基金並成爲其一部分;屬於 SRZ之 D

類長期業務的所有轉讓保單應分配予 SRAL D類

基金並成爲其一部分;(ii)由 SRZ在 SRZ A類基

金中維持的所有轉讓資產應分配予 SRAL A類基

金並成爲其一部分;由 SRZ 在 SRZ D 類基金中

維持的所有轉讓資產應分配予 SRAL D類基金並

成爲其一部分;及(iii)SRZ歸屬於 SRZ A 類基金

的所有轉讓負債應分配予 SRAL A類基金並成爲

其一部分;SRZ歸屬於 SRZ D類基金的所有轉讓

負債應分配予 SRAL D類基金並成爲其一部分。

SRZ 根據上文「進一步或其他行動或保證」的規

定為 SRAL 信託持有的任何財產、資產或投資中

的所有實益權益應分配予在該等財產、資產或投

資本應分配予的相關 SRAL 長期基金(若適

用)。

保費、委托書及其他指示

SRZ 於轉讓日當日或之後就任何轉讓保單收到的

或應收的所有保費、貸款還款(如有,及其利

息)及其他款項均應於轉讓日之後支付予

SRAL。

SRAL 應獲不可撤銷的授權,背書於轉讓日當日

或之後 SRAL 收到的與轉讓保單下繳納保費或貸

款還款(如有)有關的、收款人為 SRZ 或凴

SRZ 指示支付的任何支票、匯票、郵政匯單或其

他票據以完成支付。

於轉讓日當日或之後,SRAL 應獨自負責轉讓保

單下保費的開單及收款並繳納與轉讓保單下應計

保費有關的一切適用稅負。

於轉讓日有效並規定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就任何

轉讓保單支付應付予 SRZ的保費的任何委托書、

自動轉賬授權、定期支付指令或其他指示,自轉

讓日起並於轉讓日之後,應如同前述各項是以

SRAL為受益人而規定和授權的一般生效。

計劃之費用

SRZ與 SRAL應使用其各自的資金支付與準備該

計劃及將該計劃提交香港法庭申請認許有關的所

有費用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其他專業服務費用。

該等費用不應由 SRZ 或 SRAL 根據《保險業條

例》維持的與其各自的長期業務、一般業務或者

SRZ或 SRAL的其他保單有關的基金承擔,亦不

應由該等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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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在遵守本部分最後一段的前提下,SRZ 與 SRAL

可向香港法庭申請其同意修改、變更或修訂該計

劃的條款,惟須遵守保險業監管局或香港法庭可

能施加的任何條件。

在遵守本部分最後一段的前提下,該計劃的條款

應根據上一段規定下香港法庭作出的同意或施加

的條件加以修改、變更或修訂。

糾正該計劃中明顯錯誤的修改、變更或修訂無須

獲得香港法庭的同意,惟須就上述修改、變更或

修訂向保險業監管局作出通知,且保險業監管局

表明其不反對上述修改、變更或修訂。

管轄法律

該計劃受香港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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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部 - 聆訊的其他資料

最終聆訊

關於認許計劃的呈請書的聆訊將於香港法庭進

行。香港法庭決定是否認許計劃的最終聆訊預定

將於 2019年 11月 21日上午 10時舉行。

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聲稱其會因計劃之實行而

受到不利影響,均有權於香港法庭就呈請書進行

的聆訊中陳詞。

如果閣下有意出席香港法庭聆訊,請閣下於聆訊

日期前最好不少於七天按照以下地址向 SRZ 與

SRAL 的律師發出表明此等意圖之書面通知並説

明理由:-

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

香港鰂魚涌英皇道 979號

太古坊 1座 14樓

(所有信件應以中文註明「SRZ與 SRAL – 保險

組合轉讓」,請寫明收件人為譚志偉律師,或以

英文註明「SRZ and SRAL - Insurance Portfolio

Transfer」,請寫明收件人為Mr. Martin Tam)

如果閣下有意反對計劃但不願意親自出席香港法

庭聆訊,閣下必須於聆訊日期前不少於七天按照

上述地址向 SRZ與 SRAL的律師發出表明此等意

圖的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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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第 1部:獨立精算師的主要評估

獨立精算師主要發表了下述意見:

(i) 計劃將不會對 SRZ與 SRAL各自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特別是轉讓

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服務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ii) 計劃將不會對 SRZ 與 SRAL 各自保單持有人(特別是轉讓保單持有

人)的財務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iii) 獨立精算師確信擬議計劃將提供充分的保障,以確保計劃如所述般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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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部:獨立精算師報告撮要

獨立精算師報告撮要

緒言

1.1. 本人, Paul Sinnott,獲委任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HKIO」)(香港法例第 41章)第

24條擔任獨立精算師,就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SRZ」)的香港分公司(「

SRZHK分公司」)向 Swiss Re Asia Pte. Ltd(「SRAL」)的香港分公司(「SRALHK分

公司」)轉讓長期再保險業務(下稱「轉讓業務」)的擬議計劃(下稱「計劃」)之條款和

可能造成的影響提供獨立意見。在本報告內,SRZ 與 SRAL統稱為「有關方」。 轉讓業務包

括於 2020年 1月 1日,即計劃的生效日(下稱「轉讓日」)前由 SRZHK分公司承保的類別

A(人壽及年金)與類別 D(永久健康)再保險業務。從 SRZHK 分公司轉讓予 SRALHK 分

公司的轉讓業務中的再保險保單持有人,下稱為「轉讓保單持有人」,持有「轉讓保單」;

計劃實施後仍由 SRZ 承保的再保險保單持有人,下稱為「非轉讓 SRZ 保單持有人」,持有

「非轉讓 SRZ保單」;而現時在計劃實施前由 SRAL承保的再保險保單持有人,下稱為「現

有 SRAL保單持有人」,持有「現有 SRAL保單」。

1.2. SRZHK 分公司的一般再保險業務(下稱「一般業務」)將根據 HKIO 第 25D 條的另一個法

定機制轉讓予 SRALHK分公司,部分一般業務將透過合約中包含的約務更替條文轉讓。

1.3. 本人是 Milliman Limited(「Milliman」)的合夥人暨精算顧問。Milliman 的地址為香港北角

電氣道 183號友邦廣場 3901-02室。本人是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及香港精算學會會員。

1.4. 本人在提出有關 SRZ和 SRAL的一般業務之相異對轉讓業務的影響之意見時,已考慮本人同

事 Cathy Hwang 所提出的意見。 Cathy Hwang 為 Milliman的合夥人暨精算顧問,同時是香

港精算學會會員及北美產險精算學會會員。

1.5. 在擬備本人就計劃的獨立精算師報告時,本人就所需內容已諮詢香港保險業監管局(「香港

保監局」),並在適當情況下納入香港保監局的建議。本報告根據審慎監管局(「PRA」)

於 2015年 4月發出的《審慎監管局對保險業務轉讓的處理方法》內的第 2節第 27條至第 40

條中的方法和預期編制。同時,本人已參考金融市場行爲監管局(「FCA」)手冊中監管守

則第 18章(「SUP 18」),以及 FCA在 2018年 5月於「金融市場行爲監管局審查第七部

保險業務轉讓之方法」第 6章發布的進一步指引。

1.6. 本人的審閱及意見範圍僅限於計劃對 SRZ及 SRAL的長期再保險保單持有人的影響,尤其是

對轉讓保單持有人的影響,而並不包括審閱計劃對 SRZ及 SRAL的股東的影響。本人僅考慮

向本人提呈的計劃,並無考慮任何其他替代轉讓計劃。

1.7. 在執行本人職務時,本人已獲准自由查閱本人視爲必要的資料、報告和文件。此外,本人亦

可自由接觸有關方的代表以作出所需的討論。

1.8. 本文為本人於 2019年 6月 24日簽發的獨立精算師報告的撮要文件。本人的工作範圍、考慮

與結論、依據與限制,以及參考條款,均詳細記載於報告全文。轉讓保單持有人和其他有意

者細閱者可於 SRZHK 分公司辦公室索取報告全文的副本。此外,在香港法院最終聆訊結束

之 前 , 均 可 於 瑞 士 再 保 險 的 網 頁 ( www.swissre.com/about-us/our-global-

presence/hongkong-scheme.html)取得報告全文的電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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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讓業務的背景及本人的意見撮要

1.9. 計劃為 SRZ 與其子公司區域重組的其中一部分。目前除了亞洲以外,瑞士再保險集團

(「Swiss Re Group」)於世界各地均設有區域總部。因此,瑞士再保險集團將以一家 SRZ

的新加坡子公司,即 SRAL,作為亞洲地區再保險業務的區域總部。有關方正在建立新的

SRAL 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取代 SRZ 的分公司,包括:澳洲(一般業務)、中國、香港、印

度,日本和馬來西亞。目前,SRZ韓國分公司已於 2019年 1月 1日轉讓予 SRAL韓國分公

司。計劃覆蓋所有 SRZHK 分公司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的轉讓業務及其他商業活動。僱傭

合約將透過業務轉讓協議轉讓,而其他非再保險合約將根據香港法院授予的附帶命令轉讓。

1.10. 本人認為:

▪ 計劃不會對 SRZ 及 SRAL 的保單持有人,尤其是對於轉讓保單持有人,就利益及服務

水平的合理期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 計劃不會對 SRZ 及 SRAL 的保單持有人,尤其是對於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造

成重大不利影響。

▪ 本人信納計劃提供充分的保障,以確保計劃如所述般運作。

1.11. 在提出本人的意見時,本人考慮了下列所述的各個層面。就詳細的分析與結論,請參考報告

全文。

計劃對轉讓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期望的影響

合約利益相關條款

2.1. 根據計劃,SRALHK 分公司應遵守及履行轉讓保單上的所有條款、細則及契約,及受其約

束,並承擔所有轉讓保單的負債及所引起的一切要求與處理申索的責任,形同保單是由

SRALHK 分公司自行發出一樣。SRALHK 分公司將承擔申索給付的責任,利潤佣金的支付以

及其他合約利益的履行。有關方已告知本人,再保險合約中的保證成份並不會因計劃之實施

而改變,而現有保單文件上所界定的轉讓保單持有人權利亦於計劃實施後維持不變。

2.2. 從一項涵蓋轉讓業務中主要的再保險條約及部分指定的次要條約的審閱工作中,亦無發現當

中有一些有可能令轉讓保單持有人的權利及合約利益受到計劃引致重大不利影響的獨特條

款。

2.3. 有關方已確認,於計劃實施後,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管理責任將由 SRZ 轉移至 SRAL。香港

分公司的資產將繼續與 SRAL 實體的其他資產分隔。本人已獲告知,SRALHK 分公司將遵循

與 SRZHK 分公司相同的投資指引。因此,本人無理由相信資產管理的相關變動將會造成重

大不利影響。

其他具公司酌情權的保單

2.4. 對於部分再保險保單,SRZHK 分公司具有廣泛的再保險保費調整權利,在再保險條約下於每

次保單續保日或再保險保費的保證期後對保費作出調整。根據計劃,SRALHK 分公司在轉讓

保單上將保留相同的權利。然而,不論計劃實施與否,該等權利均存在。因此,本人無理由

相信計劃會對於與轉讓保單持有人相關酌情權的行使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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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據本人向 SRZHK分公司精算關鍵人員(「Key Person of the Actuarial Function」)瞭解,

修改將來的再保險保費的決定乃依據瑞士再保險集團專有的「經濟價值管理框架」

(「Economic Value Management framework」)中列出的多個因素所決定,當中包括下列

各項:分公司的開支水平、再保險條約產生的技術性現金流、風險資本成本、債務融資成

本,以及稅務影響。由於上述因素預計不會受計劃影響,因此本人預計計劃不會影響向轉讓

保單持有人將來收取的再保險保費。

關於計劃的成本與費用

2.6. 由於計劃成本已有專門的項目預算,SRZHK 分公司已確認,關於計劃的成本與費用預期不會

導致向轉讓保單持有人收取的再保險保費上升。因此,本人無理由相信在此層面上 SRZHK

分公司的轉讓保單持有人會出現重大不利影響。

稅務影響

2.7. SRALHK 分公司將選擇與 SRZHK 分公司相同的評稅基礎,而該利得稅計算方法是根據總應

評稅利潤及所選擇的稅率而定。另外,有關方已告知本人,除了截至轉讓日因未使用的因結

轉稅損而產生的稅項資產外(即「遞延稅項資產」,如有),SRZHK 分公司的所有稅務餘額

將轉讓予 SRALHK 分公司。鋻於轉讓業務的稅務制度在計劃實施後將保持不變,本人無理由

相信計劃會因稅務相關因素而對轉讓保單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保單條款及細則

2.8. 本人獲告知,有效的再保險保單中的條款及細則不會因計劃的實施而改變。

2.9. 有關方已審閱部份再保險條約內有關保單持有人利益以外的保單條款及細則。已審閱的部份

再保險條約主要為有更大可能出現非標準的條款及細則的條約,例如很早以前簽訂的條約、

及與在過去有相對高傾向要求非標準的條款及細則的再保險保單持有人簽訂的條約。有關方

已確認,從審閱工作中,並沒有發現任何會在計劃實施後因母公司的司法管轄權的變動而造

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條款及細則。因此,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對轉讓保單的條款及細則會造成

重大不利影響。

計劃對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的影響

資本管理政策

3.1. 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很大程度取決於直屬母公司的資本充裕程度,以及瑞士再保險集

團於有可能危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財務狀況的極端情況出現時可以內部調度資本的能力。 本

人已審閱瑞士再保險集團中有關 SRZ、SRAL 以及 SRZHK 分公司的資本管理準則的主要資

本管理政策。 總括而言,SRZ及其旗下的法人實體 (包括 SRAL及 SRZHK分公司)均需

保持各自的目標資本水平;目標資本水平較當地監管要求的資本水平為高,而且已包括足以

在無需資本補給的情況下應付因為潛在重大損失而引致監管要求的資本出現波動的額外資

本。

3.2. 根據其中一份主要資本管理政策,由於 SRZ為商業控股公司,SRZ需保持足夠資本以確保其

營運足以達致監管要求、瑞士償付能力測試下的償付能力比率、標準普爾評級資本、及股息

能力的目標水平。因此,SRZ 需保持比其旗下的法人實體的目標資本水平為高的資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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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隨時準備為瑞士再保險集團內的法人實體提供資本。當 SRZ 未能達致其目標資本水平時,

資本管理政策要求瑞士再保險集團的管理層作出適當的資本措施以恢復其資本水平。

3.3. 同樣地,在 SRAL 或 SRZHK 分公司的資本水平低於其目標資本水平超過 10%的情況下,雖

然它們各自的資本管理政策均有列出補救的資本措施,但在大部分情況 SRZ都會為 SRAL或

SRZHK分公司提供額外資本。當在 SRAL或 SRZHK分公司的資本水平超出其目標資本水平

外於 10%的時候,在獲得瑞士再保險集團內部批准的情況下,超出目標資本水平的資本亦會

被抽離到 SRZ。

3.4. 本人獲告知 SRALHK 分公司將受到與 SRZHK 分公司一樣的資本管理政策所規管,並將繼續

在有需要時享有 SRAL 的財務支持。 同時考慮到計劃並不會改變任何管理政策,本人無理由

相信上述的資本機制將受到由計劃引致的重大不利影響。

轉分保及內部轉分保(「Intra-group retrocession」)

3.5. 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亦受到由香港分公司所保留的再保險業務風險水平,以及其直屬

母公司所保留的再保險業務風險水平所影響。透過與瑞士再保險集團內部實體或其他再保險

公司簽訂的轉分保協議,無論在分公司層面或母公司層面,均可減低保留的風險水平。

3.6. 在分公司層面,SRAL 打算延續 SRZHK 分公司及 SRZ 之間就轉讓業務的現有溢額轉分保協

議,以保障由轉讓業務所產生的不利發展。此項安排仍需等待瑞士再保險集團內部預期在

2019 年第三季舉行的週年轉分保審閱中審閱及批准。此項轉分保協議中的條款及細則,以及

其提供的保障,將不受計劃所影響。本人將繼續監察審批情況,如此項安排不獲延續,在有

需要的情況下,本人將在完成撰寫本報告之後及在向香港法院提交最終文件之前,在本人的

補充報告內提供新的意見。

3.7. 在母公司層面,SRAL 已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遷冊至新加坡的同時,與 SRZ 簽訂了

轉分保協議(包括比例協約轉分保及非比例協約轉分保安排)。轉分保協議的主要目的是為

SRAL提供就舊有風險承擔,及就超出當地風險承受水平的巨大及頻繁損失提供保障。

3.8. 據本人瞭解,在 SRAL 於集團重組過程中成立其亞洲分公司網絡的同時,每個 SRAL 分公司

均會以在各自轉讓前由 SRAL提供的轉分保安排中的同樣條款與 SRZ訂立轉分保協議。當中

包括保障範圍覆蓋轉讓保單,現時由 SRZHK分公司與 SRZ簽訂的溢額轉分保協議。

3.9. 基於 SRZ在轉分保協議下需就不利保險事件向 SRAL作出賠償,本人不預期由不同 SRAL分

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產生的風險將為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3.10. 由以上所得,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會對上述再保險協議及其提供的重要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

長期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特性

3.11. 在擬議計劃中,轉讓業務的直屬母公司會由 SRZ 變成 SRAL,使轉讓業務面對不同類型及程

度的風險。相比 SRZ,SRAL 擁有較少有效再保險保單,而且主要為人壽及健康業務。因

此,如計劃順利進行,轉讓業務將有可能面對相比 SRZ 更少的風險種類,同時亦會影響分散

風險的效果。

3.12. 由於韓國、馬來西亞、及日本的長期再保險業務會在計劃生效之前、或同時由各自的 SRZ 分

公司轉讓到相對應的 SRAL 分公司,本人在評估 SRAL 的風險特性時已考慮這些長期再保險

業務轉讓為 SRAL 帶來的額外風險承擔,並沒有發現有可能為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帶

來重大不利影響的因素。此外,當發生資本或資本流動性不足的情況時,這些分公司將可繼

續在資本管理政策規管下從瑞士再保險集團獲取額外資本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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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特性

3.13. 鑒於一般再保險業務對 SRZ 及 SRAL 的重要性,本人及 Cathy Hwang 已考慮 SRZ (包括

SRZHK分公司)、SRAL、以及會在計劃生效之前、或同時由各自的 SRZ分公司轉讓到相對

應的 SRAL分公司 (包括韓國、馬來西亞、日本和澳洲)的一般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特性。由

於 SRAL 以及上述分公司均以相對短期的比例協約風險(例如財產及汽車相關風險)為主,

而且大部分相關風險都會通過轉分保協議轉讓至 SRZ,本人及 Cathy Hwang未有發現任何有

可能因 SRZ和 SRAL的一般再保險業務的分別而對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造成的重大不

利影響。

儲備金計算方法

3.14. 本人獲告知 SRZ和 SRAL均有各自的儲備金計算政策,用以規範支持有效再保險業務的精算

儲備金之計算方法。本人及 Cathy Hwang 已比較 SRZ 和 SRAL 的儲備金計算政策,並認為

兩者大體一致。

3.15. 在香港分公司準備法定估值報告的流程中,現時的做法是由 SRZHK 分公司的精算關鍵人員

每年提議估值方法及相關的估值假設以作法定估值用途。在轉讓之後,據本人及 Cathy

Hwang 瞭解,在香港保監局會授予 SRAL 會計特許權及放寬與估值相關的規則的前提下,

SRALHK 分公司採用的再保險的儲備金計算方法以及準備法定估值報告的流程將與現時

SRZHK 分公司的做法無異,而且儲備金計算將由同一位精算關鍵人員處理。因此,本人認為

儲備金計算方法將不會對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HKIO 基礎下的償付能力比率

3.16. 本人已比較有關方在 HKIO 基礎下及在瑞士償付能力測試基礎下的償付能力。一般而言,持

有超出所需的資本和維持高水平的償付能力比率會對財務保障有利,但值得留意的是在資本

管理政策下額外的資本有可能在未來按政策被抽離。所以當轉讓業務由一個有較高償付能力

比率的母公司被轉讓到另一個有較低償付能力比率的母公司,但新母公司的償付能力比率仍

比瑞士再保險集團內部要求高並擁有與轉讓前母公司類似的資本管理政策的情況下,本人不

一定會認為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在這情況下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3.17. SRZ和 SRAL在計劃前 HKIO 基礎下的償付能力比率以及 SRAL在計劃後 HKIO 基礎下的償

付能力比率均透過利用各自在瑞士或新加坡監管基礎下的資產負債表所估計得出。估計過程

由有關方執行,並已經由 SRZ的問責精算師和首席財務官、以及 SRAL的認證精算師和首席

財務官審閱:

附表 1: 有關在 2018年 12月 31日 HKIO 基礎下估計的償付能力狀況

計劃前 計劃後 1

百萬美元 SRZ SRAL SRAL

盈餘 (淨資產) 7,886 742 3,112

最低償付準備金 5,067 296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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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比率 156% 250% 315%

註 1:計劃後計算已包括所有會在計劃生效之前、或同時由各自的 SRZ分公司轉讓到相對應的 SRAL分公司的業務 (包括韓

國、香港、馬來西亞、日本和澳洲(只含一般保險)),以反映 SRAL在計劃執行後的實際結構。

3.18. 由附表 1可見,在 HKIO 基礎下,SRAL在計劃後的估計償付能力比 SRZ在計劃前的估計償

付能力為高,所以並無顯示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會在此層面上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3.19. 假設所有與計劃同時發生的其他 SRZ 分公司的業務轉讓均被取消或延期,並且只有計劃如期

在轉讓日實施,本人從有關方中得悉 SRAL 在計劃後的估計償付能力接近其計劃前的償付能

力,故此本人在前一段中所述的意見在這個情況下亦不會改變。

3.20. 有關方亦已向本人提供 SRZHK 分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進行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DST」)的結果。DST 結果顯示 SRZHK 分公司三年預測期內的財務狀況在基本情境、

所有設定情景及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景中均令人滿意。儘管有關方在本人撰寫這撮要文件時仍

未能提供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的 DST結果,但本人獲 SRZHK分公司的精算關鍵人員告

知 SRZHK 分公司於 2018 年年底的風險特性與 2017 年比較下並無重大改變。因此當

SRALHK 分公司進行同一 DST 測試時,測試得出的結論應與 SRZHK 分公司的 DST 結果大

體一致。

瑞士償付能力測試 (「SST」)基礎下的償付能力比率

3.21. 作為一個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監管的機構,SRZ需依照 SST基礎進行報告及管理業

務。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要求,SRAL 亦需要在當地監管基礎以及在一經濟資本基礎下

進行報告及管理業務。根據 SRAL的風險偏好框架,目前 SST正被用作 SRAL的經濟資本基

礎。附表 2羅列了 SRZ和 SRAL 在 2019年 1月 1日 SST 基礎下估計的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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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有關方在 2019年 1月 1日 SST基礎下估計的償付能力狀況

計劃前 計劃後 1

百萬美元 SRZ SRAL SRAL

支撐風險之資本 (已扣除市場價值邊際) 26,414 1,164 2,473

目標資本(已扣除市場價值邊際) 12,091 887 1,567

SST 償付能力比率 218% 131% 158%

註 1:與附表 1一樣,計劃後計算已包括所有會在計劃生效之前、或同時由各自的 SRZ分公司轉讓到相對應的 SRAL分公司的

業務 (包括韓國、香港、馬來西亞、日本和澳洲(只含一般保險))。

3.22. 雖然 SRAL 的 SST 償付能力比率比 SRZ 低,估計的 158%償付能力比率仍然符合內部資本

要求並足以應付 SST指引下嚴峻程度為 100年一遇的極端不利情景。同時考慮到資本管理政

策以及由 SRZ向 SRAL透過內部轉分保提供的保障下,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會對轉讓保單持

有人之財務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3.23. 儘管有關方未能提供在假設所有與計劃同時發生的其他 SRZ 分公司的業務轉讓均被取消或延

期情況下的 SRAL計劃後估計償付能力狀況 ,本人獲有關方告知 SRAL的風險偏好框架要求

SRAL維持比 SRAL風險承受水平為高的 SST 償付能力比率。當 SST 償付能力比率比 SRAL

風險承受水平低時,框架要求管理層作出所需措施以維持 SST 償付能力比率於董事會可接受

的水平。基於此風險偏好框架、以及現行的 SRAL 的資本管理政策及內部轉分保,即使在只

有香港分公司在轉讓日被轉讓的情況下而令 SRAL的 SST 償付能力比 158%低時,本人認為

計劃對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無重大不利影響的意見將不會改變。

信貸評級

3.24. SRZ 及 SRAL均與瑞士再保險集團擁有相同的信貸評級,其信貸評級為:標準普爾(AA-)、穆

迪(Aa3) 以及貝氏 (A+)。

管治或管理安排

3.25. 將管治重心建立於亞洲是區域重組其中一個主因,所以 SRALHK 分公司的管治將預期與

SRZHK 分公司有所不同。但基於下列原因,本人並不預期管治或管理安排的改變將為轉讓保

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 SRALHK分公司將由 SRZHK分公司繼承所有員工;而且為確保業務連續性,SRALHK

分公司的管理架構預期將與 SRZHK分公司相同。

▪ 分公司的管理架構、分公司管理委員會憲章、分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 SRZHK分

公司的人員均不因計劃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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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瑞士再保險集團及 SRZ 層面訂立的風險政策、標準及準則將繼續成為 SRAL 的風險

管理框架的基礎,而且 SRAL將繼續受瑞士再保險集團在集團範圍內的風險控制框架所

規管。

風險政策及風險控制框架

3.26. 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同時亦取決於 SRZHK 分公司及 SRALHK 分公司所面對的風險以

及其母公司相關的風險。本人已審閱規範瑞士再保險集團內部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政策,同

時本人亦獲告知 SRALHK 分公司將受同樣風險政策所監管。因此,本人相信計劃不會在風險

管理方面對轉讓保單持有人之財務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監管覆蓋

3.27. 在計劃涉及由瑞士母公司變為新加坡母公司的情況下,本人需要由法律角度考慮對轉讓保單

持有人的財務保障的影響。本人已從下列兩個角度考慮監管覆蓋的影響:

▪ 監管框架及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本人參考了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撰寫,名為「詳細遵守

評估 - 保險核心原則」的報告。報告對新加坡及瑞士的監管框架及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均

有高度評價。此外,在日常監管方面,香港保監局將保持對 SRZHK分公司及 SRAL分

公司的監管和監督權。

▪ 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目前瑞士、新加坡、及香港均沒有條例或保障計劃為再保險保單

持有人在再保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時提供保障。因此,由此角度出發,計劃並不會令轉

讓保單持有人處於更不利的情況。另外,由於香港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而並非子

公司),當母公司(即指計劃前的 SRZ 和計劃後的 SRAL)需要清盤時,香港分公司

將自動同樣被清盤。當進行清盤時,再保險保單持有人作為債權人的優先次序將受香港

法律監管。當香港分公司需被清盤時,亦按同樣方法處理。優先次序已於相關法例中訂

明並且不受計劃影響。

財務保障的結論

3.28. 總括而言,本人留意到轉讓保單持有人將可繼續通過資本管理政策以及內部轉分保協議(當

SRAL 出現財政困難時)從 SRZ 獲得財務保障。全球三間主要信貸評級機構給予 SRZ 及

SRAL 相等信貸評級亦能令此看法得到支持。承上,本人認為計劃並不會為轉讓保單持有人

之財務保障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計劃對非轉讓 SRZ 保單持有人及現有 SRAL 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期望的影響

4.1. 在本人於評估計劃對非轉讓 SRZ保單持有人及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期望的影響時,

依賴了 SRZ的問責精算師及 SRAL的認證精算師的專業意見。

合約利益相關條款

4.2. 本人認同 SRZ 的問責精算師之意見,即鑒於計劃的轉讓業務與 SRZ 整個業務規模相比並不

重大,因此 SRZ 對支付有效索償的能力及就其他合約事宜上採取適當行動的能力理應於計劃

實施後維持不變。

4.3. 本人已獲 SRAL 的認證精算師所告知,現有 SRAL 保單持有人的合約利益將不會受計劃影

響,而有效的索償將以計劃實施前相同的方式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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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公司酌情權的保單

4.4. 與 SRZHK 分公司的再保險條約所述類似,SRZ 與 SRAL 對於部分再保險保單具有廣泛的再

保險保費調整權利,可於每次保單續保日或再保險保費的保證期後對保費作出調整。然而,

不論計劃實施與否,該等權利均一直存在。

4.5. 修改將來再保險保費的決定因素與第 2.5 段所述的相同。鑒於計劃的成本與開支由專門的項

目基金承擔,SRZ及其旗下的法人實體 (包括 SRAL及 SRZHK分公司)的開支水平預期不

會有重大的影響。此外,由於計劃不會改變 SRZ 及其旗下的法人實體 (包括 SRAL 及

SRZHK 分公司)的司法管轄權及監管要求,因此預計對再保險條約產生的技術性現金流、風

險資本成本、債務融資成本,以及稅務相關的影響很微。

4.6. 因此,對非轉讓 SRZ保單持有人及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而言,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會導致

公司行使酌情權而出現重大不利情況,以及會對於向他們將來的再保險保費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

保單條款及細則

4.7. SRZ 的問責精算師與 SRAL 的認證精算師已均確認,有效的非轉讓 SRZ 保單及現有 SRAL

保單的條款及細則將不會因計劃而改變。

計劃對非轉讓 SRZ 保單持有人及現有 SRAL 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的影響

5.1. 如本人在利益期望層面上的考慮所述,本人於評估計劃對非轉讓 SRZ 保單持有人及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的影響時,亦依賴了 SRZ的問責精算師及 SRAL的認證精算師

的專業意見。

轉讓業務的實質性

5.2. 鑒於計劃轉讓的資產及負債與 SRZ 的規模相比下相對不大,本人在此層面上無理由相信計劃

會對非轉讓 SRZ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5.3. 對於 SRAL,根據財務報表所顯示,本人瞭解轉移業務的資產及負債是少於 SRAL 的四分之

一。由於部份 SRZ 分公司將於計劃實施之前或同時轉讓予 SRAL,在業務於 2019 年正常運

作的前提下,轉讓資產及負債所佔 SRAL 的百分比將會更低。 因此,本人於提出有關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方面的意見時亦考量了其他因素。

資本管理政策

5.4. SRZ 及 SRAL 兩者均在當地監管基礎下維持良好的償付能力比率,並受為了維持健康償付能

力狀況而制定的資本管理政策所監管。此外,根據 SRAL 的認證精算師的補充說明,此等資

本管理政策及準則已在瑞士再保險集團中運作多年,並且具眾多真實例子說明資本能於提出

要求後的短時間內注入當地法人實體。

5.5. 鑒於計劃將不會改變資本管理政策,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對上述的機制會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

其他適用於整個集團的風險政策及儲備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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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人已獲告知,計劃不會改變任何適用於整個集團的政策。本人認為與此等保單持有人的財

務保障具相對大的關聯的政策包括 SRZ及 SRAL的風險政策、風險控制框架,以及儲備金計

算政策,而上述政策與計劃之實施並無關係。

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特性及償付能力比率

5.7. 鑒於 SRAL是由 SRZ全資擁有,在計劃實施後其他 SRZ分公司之業務轉讓予 SRAL後(不

論該轉讓是進行於計劃實施之前或同時),SRZ 仍為 SRAL 所有分公司最終的母公司。因

此,就 SRZ 而言,總體的風險特性及償付能力在集團的層面上並不會有重大不利影響。承

上,本人無理由相信在此層面上,計劃對非轉讓 SRZ 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會造成任何重大

不利影響。

5.8. 於計劃實施後,以及其他 SRZ分公司之業務轉讓予 SRAL後(不論該轉讓是進行於計劃實施

之前或同時),SRAL 的整體風險特性將因額外的再保險業務而改變。本人在評估此等額外

的風險時,沒有發現有可能為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因素。此外,SRAL

在 HKIO 及 SST基礎下估計的償付能力均於計劃實施後有所提高,詳情見附表 1及 附表 2。

基於本人於第 3.19 段及第 3.23 段所述的原因,假設只有香港分公司在轉讓日被轉讓時,本

人提出有關計劃在償付能力方面對現有 SRAL 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造成的影響之意見亦不

會改變。

轉分保及內部轉分保

5.9. 補充上一點,本人亦已考慮 SRAL 所保留的風險。大部分現有 SRAL 保單持有人有關的再保

險業務已由內部轉分保涵蓋,以減低 SRAL 保留的風險水平,而此等安排不論計劃實施與否

均一直存在。 除此之外,SRZHK分公司及每個將於計劃實施前或同時由 SRZ 轉讓予 SRAL

的分公司,將會以各自原有的轉分保協議中的同樣條款與 SRZ 訂立轉分保協議。有鑒於轉分

保協議所提供的保障,本人信納計劃不會對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管治或管理安排

5.10. 基於 SRZ及其旗下的法人實體 (包括 SRAL及 SRZHK分公司)的架構、員工管理,及有關

公司管理的內部準則均與計劃沒有關係,因此管治或管理安排預期不會受計劃影響。此外,

公司管理委員會憲章不論計劃實施與否均一直存在。因此,本人無理由相信計劃會重大地改

變上述等項目及其管治理念。

監管環境

5.11. 本人預計計劃不會對適用於 SRZ及其旗下的法人實體 (包括 SRAL及 SRZHK分公司)的監

管框架、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公司管理,及保單持有人的保障規條造成任何改變。

對 SRZ 及 SRAL 所有保單持有人的其他考慮因素

集團架構

6.1. 由於 Swiss Re Ltd在重組後仍為瑞士再保險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加上所有瑞士再保險集團的

政策將繼續適用,本人因此預期集團架構變動將不會對轉讓保單持有人、非轉讓 SRZ 保單持

有人,及現有 SRAL保單持有人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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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持有人服務及營運操作改動

6.2. SRZHK分公司、SRZ,及其法人實體(包括 SRAL及其分公司)所提供的主要保單持有人服

務包括:核保,持續管理再保險合約、保費收取、以及索償的裁定與給付。計劃自身將不會

對在上述實體中提供這些服務的人員造成任何改變。因此,本人期望計劃不會對保單持有人

服務及其服務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6.3. 計劃並不預期會對營運方面帶來任何改變,包括業務連續性及達致財務報告監管要求的能

力。加上,本人已獲告知 SRALHK 分公司將繼續於 SRZHK 分公司的辦公室營運、維持相同

的人員和內部職能 、運用現有的瑞士再保險集團的資源,以及遵循相同的業務單位連續性計

劃(「Business Unit Continuity Plan」),猶如 SRZHK分公司的現行營運一樣。

總結

7.1. 經過上述考慮,本人認為:

▪ 計劃不會對 SRZ 及 SRAL 的保單持有人,尤其是對於轉讓保單持有人,就利益及服務

水平的合理期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 計劃不會對 SRZ 及 SRAL 的保單持有人,尤其是對於轉讓保單持有人,的財務保障造

成重大不利影響。

▪ 本人信納計劃將提供充分的保障,以確保計劃如所述般運作。

依據及限制

8.1. 此撮要受本人於 2019年 6月 24日簽發的完整獨立精算師報告中所列的相同和限制條款的約

束。

8.2. 此中文撮要為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一切以英文版

本為準。

Paul Sinnott

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 (FIA)

獨立精算師

2019年 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