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主義在台灣與其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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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元文化主義在台灣與其困境 (研討會初稿,歡迎指正評論,請勿直接引用,20071210) 張茂桂 前言 如果有一是非題〆「我們的國家定位是「多元文化」國家嗎?答案應該選 「是」。「多元文化」不但確實寫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 10 條、第 9 項與第 10 項之中 1 ,同時,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層,有相應的主管部門,如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與「客家事務委員會」々而立法院於 2005 年通過「原住民 族基本法」,內容訂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應有之多元責任義務,使之更為完備, 2 而在在文化訊息傳播上,「原住民族電視台」與「客家電視台」兩個單位正式於 2007 年加入「公廣集團」成唯一員。 不過「多元文化」這個名詞,對現在很多人來說有不同的意涵。有些人依賴 它來建構台灣主體意識,也尌是台灣國的族群關係,也有依賴它來提倡鄉土文化 與社區特殊文化意識,朝向「懷舊的本土化」路徑々有人則依賴它討論台灣的國 際化以及全球化過程,朝向「世界村」、「國際公民」與世界其他文化連結的願景 (莊勝義2001)。當然,批評的人也不少,如認為「多元文化」是欠缺「階級衝 突、族群壓迫的物質基礎分析」,只創造一種膚淺的價值相對的嘉年華會,反而 是一種「去政治化」的效果等等。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檢視台灣的「多元文化」的主要問題。我將說明多元文 化主義的拉雜起源,和台灣民主運動、獨立建國運動的關係,憲法依據,並審視 其在今日所面臨的挑戰與問題,是無法處理真正的「文化多樣性」、「多重認同」 與「跨國移動」的新局面。但在開始之前,我們需要為「多元文化」,英文多 multiculturalism(直譯為「多元文化主義」),提供一個實用而扼要的概念背 景說明。 在一個比較抽象的和「多元文化主義」有關的相關的倫理學、認識論的討論, 1 修訂成第十條第九項與第十項,其內容為〆 9)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0)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金門、馬 祖地區人民亦同。 2 此外,行政院院會並於 2007 年通過新版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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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義在台灣與其困境 (研討會初稿,歡迎指正評論,請勿直接引用,20071210)

張茂桂

前言

如果有一是非題〆「我們的國家定位是「多元文化」國家嗎?」 答案應該選

「是」。「多元文化」不但確實寫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 10 條、第 9

項與第 10 項之中1,同時,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層,有相應的主管部門,如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與「客家事務委員會」々 而立法院於 2005 年通過「原住民

族基本法」,內容訂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應有之多元責任義務,使之更為完備,2

而在在文化訊息傳播上,「原住民族電視台」與「客家電視台」兩個單位正式於

2007 年加入「公廣集團」成唯一員。

不過「多元文化」這個名詞,對現在很多人來說有不同的意涵。有些人依賴

它來建構台灣主體意識,也尌是台灣國的族群關係,也有依賴它來提倡鄉土文化

與社區特殊文化意識,朝向「懷舊的本土化」路徑々有人則依賴它討論台灣的國

際化以及全球化過程,朝向「世界村」、「國際公民」與世界其他文化連結的願景

(莊勝義2001)。當然,批評的人也不少,如認為「多元文化」是欠缺「階級衝

突、族群壓迫的物質基礎分析」,只創造一種膚淺的價值相對的嘉年華會,反而

是一種「去政治化」的效果等等。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檢視台灣的「多元文化」的主要問題。我將說明多元文

化主義的拉雜起源,和台灣民主運動、獨立建國運動的關係,憲法依據,並審視

其在今日所面臨的挑戰與問題,是無法處理真正的「文化多樣性」、「多重認同」

與「跨國移動」的新局面。但在開始之前,我們需要為「多元文化」,英文多

用”multiculturalism” (直譯為「多元文化主義」),提供一個實用而扼要的概念背

景說明。

在一個比較抽象的和「多元文化主義」有關的相關的倫理學、認識論的討論,

1修訂成第十條第九項與第十項,其內容為〆

(9)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10)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金門、馬

祖地區人民亦同。 2此外,行政院院會並於 2007 年通過新版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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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被提起的是屬於「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 的觀點,例如Charles Taylor,

Michael Walzer, Will Kymlica, Alasdair MacIntyre, Michael Sandel等人。此處非討論其

異同之處,且也超過作者的能力々唯一般而言,「社群主義」假定個人的存在與

意義世界,有社會或者集體生活的根源,個人之所以為「人」,因為是包裹在其

所熟悉的語言、文化、社會關係與傳統遺產之中,雖然個人並非沒有獨立性,但

絕非如同原子般的存在,自然不能否定其所屬的社會文化關係,特別是對於「自

我認同」的「真實性」(authenticity)。是以,所有有關社會平等、正義的討論,

因為涉及到國家和少數民族,多數和邊緣人群(受排斥者)之間,都需要考慮到

「群體」的特殊文化權,因為涉及到自我價值、尊嚴與意義,故不能劃約為經濟

剝削或者單純的政治排除問題。

對於「社群主義」的批判很多,有從古典自由主義,有從傳統左派到左傾的

解構主義,有從女性主義,後現代主義等等角度反對,但這也不是本文目前所可

處理的範圍。本文關心的是較低層次的現實的政治問題,也尌是作為一種政策,

多元文化主義又是何種意義〇有何問題〇

一、加、美、澳洲之先例

現在一般人討論「多元文化主義」做為一種國家內不同文化與人口組成的政

治指導原則,且大多會提到三個主要發源的國家〆加拿大、澳洲與美國。例如,

加拿大至今仍以自己是世界第一個能將「多元文化主義」列入其「權利與自由憲

章」(1971)而感覺自豪的國家。在該憲章中,加拿大明訂聯邦政府對於不同語

言文化背景的文化與特殊需求,需要「公平對待」,「平等接納」。

這三個國家,有幾個共同點,(1)相對於歐洲, 都是屬於「新世界」的英

語國家(或除了加拿大以外),因此都有如何公平對待「原住民族」議題,以及

新移民的整合(融入)的問題 (々2)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都屬於聯邦制,需要

提供「地方」分權與自治可能。(3)在國際關係都自認為是「西方」,在社會階

層上則以歐裔白人優勢為傳統優勢。另外很重要的一個特色,尌是〆有關多元文

化的論述以及政策,幾乎都在1960到1980年間陸續固定,而1970年代則是最重要

的關鍵。

考慮各國國內內政的特色,則其推動的歷史很不一樣。例如,美國是透過反

種族主義,反同化主義,從黑人民權運動擴大,及於其他有色人種與其他特殊團

體(如女性、殘障、同性戀)等的人權與權益促進。其狹義的範疇在於學校教育,

比如雙語教育的推動,以及1972年推動的Ethnic Heritage Education Act. 而廣義的

多元文化政策則墊基於更早的「民權法案」(1964),特別是詹森總統其中有關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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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的宣示,亦即如何用鼓勵以及優惠(保障)的方式,

對待在歷史中受歧視,以致於無法公平競爭的少數族群、劣勢社會群體,使其在

學習(包括入學)以及尌業機會上獲得特殊待遇,矯正歷史不平等待遇。

而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最主要問題要處理來自魁北克(法語裔)的政治

分離主義,而在相關的爭辯之中,同時考慮了現代經濟的必要,也尌是鼓勵新移

民移住加拿大後的社會文化與整合問題,以及,固有的北美原住民族的經濟與文

化發展需要。

而澳洲政府的多元文化主義,主體是「新移民」。則最主要是需要面對自己

在印度洋,和南亞、東南亞的人口與地緣政治經濟的密切關係,如果不從原來的

「白澳、親歐政策」轉向為更開放的親亞洲政策,恐將陷入孤立,而背後的另外

一個原因則是其對於亞洲新移民的勞動力與資金的迫切需求。自1970年以後,工

黨執政發動一連串的移民政策改、教育政策的改革,而基本人權、福利權問題等

的政策修訂成為主軸。當然,澳洲固有的原住民問題,歧視問題,則構成另外一

個重要面向。這樣逐漸建構出一種「多元文化、平等尊重」的移民、原住民族、

以及教育文化相關的完整的施政指引。

簡單說,多元文化主義作為一種族群或者特殊群體主義,作為政策指引方

針,對立面在於反種族主義歧視,反單一方向的「同化於優勢」,其積極面則在

於鼓勵保障,並且整合新移入人口的文化權力與參與議題,並協助歷史中,曾長

期受不平等待遇的少數群體,能有實質上的「公平競爭」機會。但在公共政策上,

這種以「群體屬性」,而不是個人特質或能力,為政策考量的諸多優惠政策,或

者尊重/接納大量新移民的政策,因為違背了自由主義、經濟競爭的「自然」法

則,被認為導致資源無效使用,並創造出新的「反轉歧視」(reversed discrimination)

現象,在各地都曾經造成重大的政治與社會衝突問題。不但在新大陸的國家,一

直都出現大規模的反移民、限制移民、驅除非法移民、以及要求廢止各種少數民

族優惠政策的聲浪,即使在西歐,包括荷蘭、德國、英國、法國,都因此發生過

重大的族裔衝突事件,成為國際新聞的頭條,民意可說相當分歧。而這些衝突,

在2001年911攻擊事件之後,更加深了與伊斯蘭裔的不信賴與敵對感覺,時而波

及其他族裔。

二、聯合國文化多樣性共同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Cultural Diversity)

2001年11月(約在「911攻擊」之後的兩個月),「聯合國經科文組織」

(UNESCO)在巴黎,幾乎無異議的通過了歷來的第四項重要的人權宣言,稱為

「文化多樣性共同宣言」,在上述以「國境內少數民族、新移民」等為主體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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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文化主義的基礎之上,又再加以形成一種以「跨國」、「全球化」的價值連結。

此項共同宣言和既有的「多元文化主義」主張相符,認為「文化」(群體)是人

類不可分離的基本尊嚴,是人類價值、人類自由的重要基礎,保障文化差異尌是

保障人權,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以及少數族裔而言(第四條)。但和之前不同,

是此項宣言將原來屬於國境內的問題,提升到「人類」、「全球」的生存層面,將

世界「文化多樣性」比喻為地球生態圈的「生物多樣性」,並在經濟上則為全球

商品化和文化的關係(涉及創新、附加價值)建立永續發展、利益得以分享的一

種倫理宣示立場。

這樣一來,一套關於國家境內、以及跨國連結的多元文化倫理觀點,作為一

種世界倫理觀,看來正逐漸完備。(當然,這並不代表世界和平的自動降臨。)

三、 台灣的「多元文化」成形簡述

台灣的「多元文化」形成,直接因素是 1997 年國民代表大會集合在陽明山

修憲。當時台灣原住民運動者抓住機會,將近千人走上陽明山(中時,19970617),

他們在名為『616 原住民族上草山大遊行』的示威中,提出修改憲法中有關原住

民的條文,激動地提出「正名為原住民『族』」々 保障民族自決權、保障土地權、

參政權、發展權々廢除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區分等重大改革議題(林淑雅

2000:63)。

此一條文對於日後原住民政策與相關立法,提供重要的憲政基礎,但,坦白

說,當時修憲的主要議題並不在此,而是和「廢省」(後來改為「精省」),並朝

向「總統制」傾斜的爭議有關。當時的衝突點在於國民黨內的權力鬥爭,並涉及

到李登輝對於民進黨(許信良等)的安撫。如果說台灣成為「多元文化」國家是

在政治人物大部分都沒注意、甚至「無知」的情形下發生,可能並不離譜。

但是如果把所有多元文化體制形成的原因,都歸諸於原住民抗爭的一時的

「修憲成功」,我們似乎沒有看到台灣社會在過去所發生更長遠、累積的轉變。3

從遠一點來說,可以追到 1970 年代初期「台灣社會力分析」、1980 年代台灣「多

元化」論辯々往近程一點發展,可以推到「鄉土教育運動與教育改革」、但這些

都不如 1980 年代晚期的政治族群化過程,政治衝突。後者不但包含在了 80 年代

的台灣民族論、包含在許世楷、史明(1990)、外獨會(1992)、修憲運動(1993-95)

以及民進黨族群政策白皮書(1993)之內,同時,也被國民黨的本土化(生命共

同體、社區總體營造與「新台灣人主義」論述)(1994-1997),甚至也被新黨的

3 對於這個演變的拉雜形成過程(discursive formation),請參考張茂桂(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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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文化白皮書(1995)所同意。4

但是正因為促成「多元文化」論述等相關話語形成的政治環境複雜性,以及

使用者的「政治目的」衝突對立,「多元文化」時代的來臨,並不代表過去爭議

不休的問題的中止,下面我們將進入本文另外一個主題,就是關於當前「多元文

化」的困境與挑戰問題。

四、難題與挑戰

之一〆無法解決「國家定位」的強衝突問題,甚至壓抑了多元文化的發展的可能

「多元文化」要求「尊重與承認異文化、包容與開闊的弖胸」,但這如何可

能用到國內國家定位對立情緒問題,或者兩岸關係?特別是晚近的大陸移住台灣

的人口呢?台灣的情形乍看之下和加拿大很相似,有國境內的獨立運動/分離主

義,可透過「多元文化」政策來進行整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加拿大是幅員遼

闊的聯邦國家,「即使」法語區的魁北克可以藉由多元文化主義擴大自治成為政

治獨立體,「加拿大聯邦」仍然可以「減去魁北克」的方式繼續存在。但在台灣,

台灣獨立的四個重要環節,「制憲、公投、改國號、宣佈獨立」缺一不可的情形

下,等於要先否定已經存在的一個國家,替之以另外一個獨立的國家,在這個問

題上國家定位是「零和」關係,如放在加拿大的脈絡,可類比為如同「魁北克要

改變加拿大的基本國體,且成為目前加拿大聯邦的統治集團」;是以,兩者間並

無法類比,且爭議的激烈程度必定更大。只要是任何一方的「促統或反獨」或「反

統或促獨」論述,雖然都是一種人民自決的「選擇」,但幾乎必然帶來另外一方

的「受害」、「恐懼」、「嫌惡」、「被羞辱」等不一的負面感受,幾乎是「難以共量」

的價值衝突。

過去的「多元文化」絕大多數是在假定所有的族群或文化歧異,原來均處於

同一個既存國家的屋頂(制度)下才開始進行討論的,包括歐美的新移民整合問

題,包括許世楷、黃昭堂各自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在內 ─ 都是根據「願

意在一起形成一個國家」的出發點而撰擬。但是現在大家對既有的「屋頂」價值

評價如此大,略一磨擦雙方的強烈的認同價值就可能被召喚出來,5這個時候,

如果中國大陸不時又施展「文攻武嚇」的威脅,或者用「經濟包圍政治」的策略,

具有不同的強烈意見的台灣各「族群」背景人士,又要如何才能進行有意義的、

4 新黨的族群政策白皮書主要要處理福佬、客家與原住民的「地方」文化保存問題,並不處理中

國人/外省人的政治議題。 5 強評價(strong evaluation)是 Charles Taylor 對於不能化約為功利主義、真實的、朝向「善」的

自我的看法(蕭高彥 1998〆48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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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不被扭曲的「溝通」呢?是以眼前對於台灣多元文化的最大挑戰,

是在國家定位有重大歧見的情形下,又不能免於強鄰與國際地緣政治的衝突情形

下,島內不同國家定位政治主張人群間,如何可能達到相互包容、信賴、尊重差

異的問題?通過多元文化理念?

而在此國家定位衝突下一層級涉及的移民問題,則是如何在既有統治統轄範

圍之內,處理大陸新移民的問題?這又涉及諸多層面:(1)完整公民權的(以代

表國家主權所授與的「身分證」為代表,現在需要八年)取得與限制,(2)平等

工作權與社會福利權的取得與限制(以工作許可與健保、勞保為代表),(3)生

存的基本人權尊嚴(不受言語歧視、偏見污名對待、並不被大眾文化與社會所孤

立)。這三者間因為環環相扣,彼此相連。以台灣的多元文化主義與價值與主張

來說,目前對於此一問題,基本上是「排斥」思考的,也就是不將大陸新移民納

入「可包容、尊重的本土文化構成人口之一」來思考。

之二〆既有的「多元文化論」,有足夠的「社會平等正義」的主張意涵嗎〇

台灣左派、反國族主義論述,對於「多元文化」一直抱持疑慮與批判。除了

它在起源上和台獨論述有高的親近性,以及很容易轉化為針對「外省人」背景而

發之外(見下節),同時也批判其因為「文化相對性」與「尊重差異」政治主張,

並無法揭露社會階級、性別、種族等各種形式的「真實」壓迫,其政策反而容易

淪為一種「去政治化」的文化表演問題。過去相關的批判論述,經常以台灣原住

民族的受殖民與外來統治者的壓迫的歷史「真實」為之,批判目前以「多元文化」

為主體的族群論述「假象」,認為多元文化論述並無法推翻台灣漢民族的種族主

義與殖民。

「推翻」當然不是主張多元文化的可能性。但事實上是,台灣的原住民運動

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隻推手(如本文前段),且原住民族的政治權利的擴張,

自治範圍的擴張,社會福利、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擴張,「間接」受惠於建構台

灣獨立國所需要的「民族/種族真實性」、「台灣民族」非為「中華民族」的「真

實性」。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建制完成,和建立「原住民族自治」有關的重

建「傳統領域」工程,在一些地方算是確定完成,而原住民族正名、民族教育、

經濟事業投資一直有所推進(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一年的預算達到 60 億新

台幣),雖然不能說這樣就足以「翻轉台灣原住民受壓迫的歷史處境」,但如果說

「既有的多元文化政策因為協助維持了舊體制,進而限制了原住民追求獨立自主

的可能」,則可能也不完全符合現實情形。

目前台灣多元文化的「正義不足」問題,除原住民議題外,更重要的恐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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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與大陸籍配偶問題(後者在前段已經有陳述)。例如,根據主計處的統

計,目前台灣有約四十萬名的外籍與大陸配偶,「其中十萬名已領有台灣身分證,

十萬名已取得公民身份的外籍和大陸姊妹,加上三十萬待辦理歸化的姊妹」。最

近「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的修訂,對於申請歸化者要求財力限制,必須能提

出約達新台幣四十多萬元的財力證明,不然就要出示每個月雙倍基本工資的扣繳

憑單,或者五百萬元以上的不動產證明,增設歸化者的門檻限制,其所流露的階

級歧視問題,以及可能增加貧窮者的負擔與就業風險,是對台灣的多元文化理想

宣示以及人權立國的宣示,直接的否定。

涉及社會正義、經濟剝削,或者政治差別待遇,並不是單純的族群語言與文

化的隔閡衝突。在這個多元論和社會正義的關連性上,女性主義者 Iris Marion

Young的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曾提出「壓迫的五個面向」作為違

反正義的社會事實:(1)經濟成果被剝削(如勞工);(2)社會生活被邊緣化(如

貧窮與少數);(3)個人應享有的權威、地位、尊嚴的被剝奪(威權壓迫與歧視);

(4)被主流「刻板印象化」(如婦女、外籍人士);(5)受到暴力侵犯威脅等(如

侵略與仇恨犯罪)(Young 1990:311-312)。當然這只是一些供參考的面向,它們

之間並不排斥,也沒有輕重。反而最常見的壓迫,是好幾個面向與社會關係的重

疊。6

難題三〆如何面對「轉型正義」中,有關「外省人」問題〇(外省族群污名與醜

化的問題)

在台灣所謂「轉型正義」的問題,主要是指 2000年政權轉移之後,如何處

理面對「前朝」加害者,不論是個人或者團體,追究真相與追究相關的政治責任

與加害責任。這本來是一件大的社會倫理價值重建工程,從 228 事件到白色恐

怖,到文化與校園控制,到被認為「偏袒外省人」的特殊的軍公教福利與退輔制

度,加害台灣人、威權受惠者,都被當成是有特殊疑問的「統治幫凶」或者,在

台獨建國途中,成為最大阻礙,為可能「賣台」的「外省人」。是以,在有關「轉

型正義」的討論與討伐聲中,「外省族群」成為一個被污名化的優勢、特權集團,

而對於整體類別,進醜化,追究,藉以「轉型正義」之名號。

這造成一個特殊的現象,由於大部分外省人菁英都拒絕成為台灣民族組成

的一類屬,拒絕變成構成台灣的「少數民族」,是以,除了抗拒「多元文化」在

己身的可能使用,並嘲諷多元文化。但這也構成台灣大部分外省人的困境,就是

6請參考我在其他地方的文章(張茂桂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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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離開國民黨,只有在國民黨內才可能進行「跨族群」的結合。對於日常生活

中的歧視、污名與仇視,缺少可資藉力,並進行社會連結,並有效的反抗的途徑。

台獨論述主導的台灣的轉型正義,常用選擇性的方式進行,將「外省人類

屬」當成一種需要被進行鬥爭的目標,當作轉型正義的手段,其實是走向一種鼓

動「排外(省人)」的路上,也更激化「外省人」的不安全與敵意。

四、結語

多元文化主義不只是一種有「社群主義」的哲學,它也是一種公共政策、涉

及到社會要如何整合,和正義、平等、尊嚴有關的選擇。它不只是國境內的問題,

也涉及到跨國境的問題。但其弔詭處在,所有的政策的正當性都有受惠對象,受

保護對象的身分界定問題,是以,不論在政策的形成與維護的過程中,我們都必

須強調經驗的特殊性,真實性。是以,有關多元文化的公共政策,多得依賴先確

定「特殊國民身份」,採行特殊的「肯認行動」,與制訂特殊的語言(教育)政策。

以台灣原住民政策為例,包含眾多已經通過,或正制訂中的法律與行政規定。這

些福利制度與特殊身份規定,固然將保障族群文化與各種特殊性,賦予他們在大

社會中較平等與有競爭力的位置,但雖然是為了策略性的目的,但因為和福利相

互包裹,將導致這些制度不斷強調「特殊性」問題,使得社會關係僵固與持續的

特殊化,或者將促成社會類別「標籤化」、「本質化」、「對象化」、「自然化」的問

題,在社會交往關係上,構成「軟性隔離」,反而更加限制了人們建立有機的社

會關係的空間,也不能「發明」新的「交互性」(reciprocity),甚至,如同在北

美以及紐澳,因為單純考慮大結構的社會不平等,而沒考慮不平等的情境性與小

環境特殊性,都招致 reversed discrimination 的指控,引發新的社會衝突。

制度化的類型,建立特殊國民的待遇如社會福利保障,固有其必要,但是其

施行必須考慮這些制度,將如何改變下一階段的社會群體之間的互動,是朝向更

加冷漠隔離,還是建立「相互性」的認識,連帶關係。

在外省人議題上,多元文化恐怕必須回到文化綜合主義( cultural

syncretism),而不是文化本質主義 (essentialism) 的立場。文化不論多麼特殊,

幾乎必定是綜合的、相互涵化的。我們需要把焦點放在所有不同文化「承載者」

的「多元」面貌,強調文化的多重來源,文化的柔軟性、多情境與綜合性,以及

真正的多元發展上。既有的「多元文化」論不幸地指引人朝向「特殊性」的僵固

類別性思考,不論是族群、性別還是宗教,但是「文化綜合主義」,指引我們朝

向關係與情境性的思考,避免疆界化的問題。

我們不需否定各族群或社會類屬確實可能有他們特殊的社會形成歷史,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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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要將這樣的歷史發展「僵固成為單一不變的特質」,而要把重點放在他們

的多重歷史建構進程,呈現其多樣形態,不但包括多樣的來源、過往的社會「涵

容」與「綜合」關係,也包括與之對應的社會條件或情境,由此來思考如何處理

「正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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