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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 目 錄 第一章 行政區劃與行政組織之沿革 .......................................................................................... 3-2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發展.......................................................................................................3-2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發展.......................................................................................................3-6 第三節 戰後的發展.............................................................................................................3-12 節 戰後的發展.............................................................................................................3-12 第二章 地方自治與選舉 ............................................................................................................ 3-20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街庄自治概況.....................................................................................3-20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自治與選舉.........................................................................................3-23 第三節 戰後的地方自治與選舉.........................................................................................3-28 第三章 財政篇............................................................................................................................. 3-48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財政.....................................................................................................3-48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財政.....................................................................................................3-50 第三節 戰後的財政.............................................................................................................3-58 第四章 社會行政篇 .................................................................................................................... 3-66 第一節 清領時期之社會救濟.............................................................................................3-66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社救護事業.....................................................................................3-66 第三節 戰後的社會行政.....................................................................................................3-73 第五章 警政、戶政與消防 ........................................................................................................ 3-80 第一節 清領時期地方保安與戶政管理.............................................................................3-80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警政與戶政.........................................................................................3-81 第三節 戰後的警政與戶政.................................................................................................3-87 第四節 消防.........................................................................................................................3-92 第六章 地政篇............................................................................................................................. 3-96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土地管理.............................................................................................3-96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地政.....................................................................................................3-97 第三節 戰後的地政.............................................................................................................3-99 第七章 役政篇...........................................................................................................................3-108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軍政...................................................................................................3-108 第二節 日治時期...............................................................................................................3-109 第三節 戰後的役政........................................................................................................... 3-111 第八章 衛生與環保篇 .............................................................................................................. 3-113 第一節 日治時期的衛生與醫療....................................................................................... 3-113 第二節 戰後的公共衛生概況........................................................................................... 3-114 第九章 政治發展衍生的地方派系 .......................................................................................... 3-120 第一節 地方派系的發展與演變.......................................................................................3-120 第二節 口湖鄉地方派系與選舉概況...............................................................................3-121 參考書目.......................................................................................................................................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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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

    目 錄第一章 行政區劃與行政組織之沿革 .......................................................................................... 3-2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發展 ....................................................................................................... 3-2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發展 ....................................................................................................... 3-6 第三節 戰後的發展 ............................................................................................................. 3-12 第三節 戰後的發展 ............................................................................................................. 3-12

    第二章 地方自治與選舉 ............................................................................................................ 3-20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街庄自治概況 ..................................................................................... 3-20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自治與選舉 ......................................................................................... 3-23 第三節 戰後的地方自治與選舉 ......................................................................................... 3-28

    第三章 財政篇............................................................................................................................. 3-48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財政 ..................................................................................................... 3-48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財政 ..................................................................................................... 3-50 第三節 戰後的財政 ............................................................................................................. 3-58

    第四章 社會行政篇 .................................................................................................................... 3-66 第一節 清領時期之社會救濟 ............................................................................................. 3-66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社會救護事業 ..................................................................................... 3-66 第三節 戰後的社會行政 ..................................................................................................... 3-73

    第五章 警政、戶政與消防 ........................................................................................................ 3-80 第一節 清領時期地方保安與戶政管理 ............................................................................. 3-80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警政與戶政 ......................................................................................... 3-81 第三節 戰後的警政與戶政 ................................................................................................. 3-87 第四節 消防 ......................................................................................................................... 3-92

    第六章 地政篇............................................................................................................................. 3-96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土地管理 ............................................................................................. 3-96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地政 ..................................................................................................... 3-97 第三節 戰後的地政 ............................................................................................................. 3-99

    第七章 役政篇 ........................................................................................................................... 3-108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軍政 ................................................................................................... 3-108 第二節 日治時期 ............................................................................................................... 3-109 第三節 戰後的役政 ........................................................................................................... 3-111

    第八章 衛生與環保篇 .............................................................................................................. 3-113 第一節 日治時期的衛生與醫療 ....................................................................................... 3-113 第二節 戰後的公共衛生概況 ........................................................................................... 3-114

    第九章 政治發展衍生的地方派系 .......................................................................................... 3-120 第一節 地方派系的發展與演變 ....................................................................................... 3-120 第二節 口湖鄉地方派系與選舉概況 ............................................................................... 3-121

    參考書目.......................................................................................................................................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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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鄉位處臺灣島中部西端,在宋代與內地已有通商往來,康熙、乾隆時期的大規

    模拓墾,本鄉由潟湖陸化後漸形成濱海村落;光緒十三年(1887)雲林始設縣,日治

    時期,分別改隸斗六、嘉義支廳與臺南州,光復後國民政府遷臺,本鄉由口湖庄改為

    口湖鄉,屬臺南縣北港區管轄。民國三十九年雲林始復縣,稱雲林縣口湖鄉,下轄二

    十一村。本鄉以漁撈養殖業起家,在五Ο至六Ο年代的農業社會,是支生產大軍,而

    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本鄉之經濟與人口成長速度,均遠不如闢有加工出口區或工商

    業特區的其他地區,幾十年來一直面臨著工商落後與人口嚴重外流的問題。

    本篇依序將行政區域劃分及行政組織、地方自治與選舉、財政、社會行政、警政、

    戶政、地政、役政,均分為清領、日治及戰後三個時期加以介紹。衛生與環保,因清

    領時資料欠缺只分日治及戰後敘述。本鄉工商業落後,人口外流,但鄉民參政意願強

    烈,因地方選舉所衍生的地方派系,在最後一章收錄。並將擔任過省及中央級民意代

    表人士加以簡介,縣議員、鄉長、鄉民代表、村長,則以列表方式呈現。

    第一章 行政區劃與行政組織之沿革 明末清初,漢人陸續抵臺開墾,至乾隆年間大致開墾完畢,然在康熙、雍正時期,

    本鄉猶屬多潟湖、沙洲,後來潟湖陸化,濱海村落始逐漸形成,論本鄉全面的開拓,

    實際自清領時才開始。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發展

    《臺灣通史•開闢紀》載兩宋時,漳、泉二州百姓來臺,以「北港」為互市口,「北港」在雲林縣西,亦稱為「魍港」1,知雲林縣自宋代開始,與大陸已有密切往來。明

    熹宗天啟元年(1621),顏思齊、鄭芝龍,率領十寨眾目,「十寨」係指:笨港、鹿仔草、龜佛山、南勢竹、井水港、龍仔港、大坵田、北新、大小糠榔、土獅仔十地,依

    《臺灣省通志•疆域志》與本縣鄉鎮對照,前述「十寨」範圍,除部份為嘉義西海岸外,還擴及本縣北港、水林、口湖、虎尾、土庫等區域。2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設諸羅縣,《諸羅縣志》所載有關雲林縣的水利設施,多為第十一任諸羅知縣周鍾瑄的貢獻,

    清朝初年,僅鳳山、諸羅二縣有米外販,諸羅縣多產米,應歸功於周鍾瑄,於康熙五

    十三年(1714)到任後,在任內六年,平均每年捐穀、捐俸與莊民合築、開濬的陂圳約有六條,至康熙末年,諸羅縣陂圳有 75 條,為周鍾瑄所倡築者就有 38 條3,當時所

    1 連橫,《臺灣通史》(上),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二八種,頁 6-7。 2 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34。 3 王世慶,(1994),《清代臺灣社會經濟》,〈從清代臺灣農田水利的開發看農村社會關係〉,頁 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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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築之陂、圳名稱,其灌溉範圍多在今之斗南、斗六、土庫一帶4,《諸羅縣志》成於康

    熙五十六年(1717),可以確定本鄉直至康熙末年,尚未全面開墾。

    雍正九年(1731)開設下湖口港,雍正十二年(1734)設堡,本鄉與四湖鄉以及水林鄉一部分屬「尖山堡」。論本鄉之開拓,應上溯康熙末年,有陳姓閩人擔任墾首,

    招泉州、漳州佃人開墾。至乾隆年間,有泉州人開墾蔡厝,漳州人開墾謝厝寮、蚵寮、

    牛尿港、下崙;乾隆五十年(1785),漳州人開墾水井、下湖口,泉州人開墾口湖5,是為本鄉開墾之始。「口湖」一名的由來,乃昔日雲林縣之出海「口」,其後海岸上升,

    海口淤積,內側之海「湖」變成陸地,而後衰退爲小漁港,徒留「口湖」地名。雲林

    縣的轄地,位於臺灣最西端,昔為平埔族之洪雅族、巴布薩族所居。由以上史料所載,

    可知直至乾隆末年,本鄉始漸有漢人定居。

    乾隆二十九年(1764),諸羅縣轄 4 里、46 堡、18 庄,本鄉為尖山堡所轄,本鄉臺子窪已為十八庄之一6;嘉慶十七年(1812),尖山堡已轄有 49 庄,本鄉已有 18 庄名出現。7尖山堡之轄地在虎尾溪以南,為今之四湖、口湖鄉全部,水林鄉萬興、尖山、

    食水掘、大溝、牛挑灣,北港鎮番子厝、海豐8。而在當時,本鄉至四湖鄉一帶,仍稱

    象苓湖9。至光緒十九年(1893),因清、濁二水時常氾濫成災,縣治移設到斗六,本鄉所屬轄區未有變動。

    光緒二十年(1894),本縣訓導倪贊元為供纂修《臺灣通志》而編《雲林縣采訪冊》,記尖山堡東以萬興埔與大槺榔堡為界,西以廈湖港與大海為界,南以水井莊與蔦松堡

    為界,東西相距 18 里,南北相距 25 里,共 3839 戶,1 萬 2 仟零 9 丁口,此外,與尖山堡有關的其他記載,僅「沿革」條:「舊屬嘉義,光緒十四年,改屬雲林縣。」「港」

    條:「下湖港:在縣西南 40 里,為外海汊港。南北小商船由此出入,交易貨物則歸北港街行棧。」「義塚」條:「在萬興埔塚崙一所,計橫直 1 里餘,距縣西南 65 里。」10

    《雲林縣采訪冊》所載之「下湖港」,又稱「廈湖港、象苓澳或樹苓澳」,位於本鄉臺

    子村之南牛挑灣溪出口之北;「萬興」乃今之水林鄉萬興村,其餘有關尖山堡之「署」、

    「倉」、「番社」、「市」、「鋪」、「圳」、「陂」,《雲林縣采訪冊》(成於光緒二十年)(1894)均無記載,本鄉於道光二十五年(1845)六月,發生臺灣史上死亡最多的水災,臺灣總兵葉元春上奏,言臺、嘉兩邑海口,淹斃居民幾達 3000 人,許多清領時期的資料或於當時喪失,然本鄉在道光二十五年以前,其地理位置十分特殊,此可從道光十七年

    (1837)與道光二十年(1840),有關樹苓湖的兩份奏摺略窺其要。

    4 周鍾瑄,《諸羅縣志•規制志•水利》,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一四一種,1984 年,頁 30-33、

    37~41。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97-99。 5 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105、雲林縣政府編,《雲林縣開發史》〈大事紀〉。 6 余文儀,(1962),《續修臺灣府志》卷二〈規制〉,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頁 72-73。 7 不著撰人,(約嘉慶十五年至同治年間),《臺灣府輿圖纂要》第二冊,頁 189。 8 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73-74。 9 花松村主編,(1996),《臺灣鄉土全誌》,第六冊,頁 264。 10 倪贊元,(1984),《雲林縣采訪冊》,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三七種,頁 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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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瑩於道光十七年(1837)任臺灣兵備道按察使11,道光十八年(1838),上〈樹苓湖歸鹿港分運臺穀狀〉:「查五條港之開,當日原為鹿港口門淤塞而起。樹苓湖一

    口,……實與五條港口上下同一內海。其外有沙、汕二道,本名象鼻湖,自南至北 30餘里,……則以此作為五條港附口,似為較便。」12姚瑩提到的五條港,乃溪水與沙

    洲構成的五道水流,位於虎尾溪出海口,即今之臺西鄉五港村,姚瑩言樹苓湖本名象

    鼻湖,南北長三十餘里,可作為五條港(即:海豐港)的附口,本鄉於清領時期俗稱

    「象苓湖」,「樹苓湖」、「象鼻湖」、「象令湖」與「象苓澳」的關係13,有待方家深入

    研究,「樹苓湖」為五條港附口的事實,則是確定的。據《金湖春秋》的作者曾人口指

    出:樹苓湖或象鼻湖應是自南至北 30 餘里大潟湖的總稱,樹苓澳或象苓澳,應是指下

    湖口港或下湖港的別稱。

    其次,姚瑩於奏摺中提到「樹苓湖」可分運臺穀,早在道光四年(1824),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孫爾準上奏:「為臺灣海口今昔情形不同,請將海豐、烏石二港一併增

    設正口,以疏兵穀,而便商艘。」14海豐(即五條港)於道光六年(1826)開設為正口,於道光十五年(1835)左右淤淺,商船不來,原額八千石穀無船可配,姚瑩因此於道光十八年(1838),建議將「樹苓湖」作為五條港的附口配運米穀,五條港在當時俗稱為「上湖」,「下湖」因地當「樹苓湖」之南鉤狀沙嘴內側,便於大船停靠,商船

    因而從上湖轉停於下湖,下湖成為五條港附口之後,「行戶頗多」15,此外,由下湖上

    溯北港溪可抵笨港,下湖亦為笨港外口,商業活動在笨港進行,笨港縣丞要負責稽查

    下湖的船隻出入,因而有「下湖口即笨港口」之說。16

    另一份顯示本鄉「樹苓湖」地理位置的重要,是姚瑩於道光二十年(1840),上〈臺灣十七口設防圖說狀〉:「嘉義縣西北六十里海口有樹苓湖,又名象鼻湖,北距五條港

    二十八里,……,俗以五條港為上湖,樹苓湖為下湖。湖內水深自一丈七、八尺至四、五尺不等,自岸至口門約逾十里,潮大時一望汪洋,潮退時海灘至岸約五、六里。上

    湖口門久淤,惟下湖可進大商艘,……,此湖稍南五里,有地名躔仔寮,正對口門,可以扼守。……,派臺協左營守備翁秀春統外委陳朝綱、曾振威弁兵一百名,泊守於樹苓湖口內。」17姚瑩提到樹苓湖:「海岸寬闊,居民無多,口門復遠,礮力難到。」

    因此決定將重兵布於樹苓湖以南五里的躔仔寮,口門的位置雖不在樹苓湖口內,姚瑩

    11 姚瑩,從祖為桐城姚鼐,瑩為「姚門四弟子」之一,生於乾隆五十年,卒於咸豐三年(1785~1853),嘉慶二

    十四年(1819)任臺灣知縣,道光元年任葛瑪蘭通判,因林則徐之薦,於道光十七年就任臺灣兵備道,賞加按察使銜。道光二十一年(1841),英軍入侵臺灣,姚瑩與臺灣總兵達洪阿領導臺灣軍民,於雞籠(基隆)擊敗英軍,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締結南京條約,英代表樸鼎查要求懲辦臺灣將領,姚瑩與達洪阿同遭革職。

    12 姚瑩,(1994),《中復堂選集》,頁 37 13 曾人口先生認為:「『象苓澳』的臺語發音接近『橡皮』(樹奶),沙洲、潟湖地形常常變動,好像橡皮會屈會

    伸,人們就依這個特性取地名。」〈口湖鄉分組座談會記錄〉,《雲林縣鄉土史料》,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

    (1998),頁 695。 14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刊行,(1953),《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頁 1974。 15 姚瑩,《中復堂選集》,〈樹苓湖歸鹿港分運臺穀狀〉,頁 38。 16 林玉茹,(1996),〈清中葉穩定期的港口系統(1731~1860)〉,《清代臺灣港口的空間結構》,頁 248~249。 17 姚瑩,《中復堂選集》,頁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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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樹苓湖:「不可以空虛,恐奸民引賊以小船入港。」之所以派弁兵一百名守於樹苓

    湖口內,其用意即在此。

    總上而言,本鄉在清領時期,濱海有ㄧ大潟湖南北 30 餘里,名為「樹苓湖」(又名象鼻湖),有港口名下湖口港,別稱樹苓澳或象鼻澳,為五條港之附口,笨港之外口,

    俗稱「下湖」或「厦湖」,具有分運臺穀的經濟功能,以及鴉片戰爭前,位居臺灣五大

    重要海防之一的軍事功能。

    雲林縣因靠近大陸沿海地區,開發或較其他縣市為早,然地方行政組織的建立卻

    頗晚。顏、鄭與荷人據臺時期,仍由「長老」統轄地方事務,明鄭時期,名義上雖屬

    天興縣(東都府)天興州(東寧府)管轄,官員均駐地在臺南,與本縣村落並無顯著

    聯絡,行政組織的建制,要直到清領時期,方見其梗概。

    康熙二十二年(1683)臺灣入清朝版圖,康熙採施琅之議,將臺灣劃為一府三縣,隸屬於閩浙總督與臺灣巡撫;於臺灣、廈門設兵備道,每半年交替一次,是負責地方

    行政的最高機關。本縣於清領時期隸屬諸羅縣,諸羅縣境南自新港,北至大雞籠山後,

    其行政系統為:福建巡撫――臺灣兵備道――臺灣知府――諸羅知縣;光緒十三年(1887)建省,本縣隸屬臺灣府,行政系統為:臺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臺灣府知府――雲林知縣。清領時期,臺灣地方之區劃,縣以下的單位有「里」、「堡」、「鄉」、「澳」四種,曾文溪以南至恒春一帶稱為「里」,曾文溪以北至宜蘭稱為「堡」,

    臺東稱「鄉」,「澳」指澎湖;基層之地方區劃名稱,則有「街」、「庄」、「社」,人口稠

    密,聚落位於主要道路者稱為「街」,「街」附近的村落稱為「庄」,「社」指「番社」,

    清朝設縣僅八年(光緒十三年至二十一年,1887~1895),基層之行政組織系統分為:

    (一)城市――段合境―─各置總簽首 2 人,或 1 人(或總簽首 1 人,副總簽首一人)。街、境――各置簽首 1 人或 2 人,又置爐主 1人。

    (二)地方――里、堡――總理 1 人。街、庄――街庄正。

    (三)熟番社――土官(後稱土目、頭目。)

    ――通事(疏通漢、番間之意見,兼為教化領導機關。)18

    本鄉地處濱海,舊無番社之設,堡設有總理,街庄設有街庄長,建省之後,歷任

    雲林知縣名單如下:

    表 3-1-1 建省後歷任雲林知縣 年別 光緒 14 年 光緒 15 年 光緒 17 年 光緒 19 年 光緒 20 年 光緒 21 年 姓名 陳世烈 李聯珪 龔子廉、謝壽昌李烇、程森 程森、呂兆璜 羅汝澤、李郁華資料來源:鄭喜夫《官師志》第一冊,頁 176。

    18雲林縣政府編,《雲林縣法制發展史》第四章〈雲林縣行政組織之演變〉,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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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發展

    日治初期,因抗日義軍抵抗,地方之行政規劃未順利實施,本鄉的行政區劃,共

    出現八次的調整,明治二十八年(1895),締結中、日馬關條約,臺灣割讓給日本。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於閏五月六日頒布臨時地方機關組織規程,設三縣一廳,本鄉

    屬臺灣縣嘉義支廳,總督府因抗日義軍蠭起,施政不易,於頒布三縣一廳之組織規程

    後僅二十天,即決定施行軍政,臺北縣與澎湖島廳未更動,將原臺灣、臺南二縣改為

    二民政支部,縣下設支廳,民政支部下置「出張所」,本鄉屬臺灣民政支部下之「雲林

    出張所」管轄。19

    明治二十九年至三十年(1896~1897),總督府重新實行民政,恢復原有的三縣一廳,將初據時所設之臺灣縣改為臺中縣,其餘之臺北、臺南二縣及澎湖島廳仍舊,本

    縣設雲林支廳,隸屬臺中縣,支廳署設於斗六,但因雲林地方抗日活動激烈,非日人

    政令所能及,支廳長官不得至其任所,雲林支廳署暫時於臺中縣署內設置臨時辦公處,

    臺中縣名義上轄有四支廳,實際上只有苗栗、鹿港、埔里社三處政令可行。明治三十

    年至三十一年(1897~1898),第二任臺灣總督桂太郎,以抗日義軍力量強大,三縣一廳之制導致聯絡不便,統治不易,主張縮小縣區,擴大為七縣一廳,桂太郎任職僅四

    個半月,改制案便胎死腹中,是年十月,乃木希典繼充第三任臺灣總督,明治三十年

    (1897)四月,日皇勒令規劃臺、澎為六縣三廳,除原有臺北、臺中、臺南三縣,澎湖一廳外,增設新竹、嘉義、鳳山三縣及宜蘭、臺東二廳,廢除支廳,縣、廳之下設

    八十六個辦務署,本鄉為嘉義縣轄下之「北港辦務署」。20

    明治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898~1901),第四任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縣廳所屬之辦務署、警察署、撫墾等機關有數百之多,擬予減縮,將警察署併入辦務署,併

    全島六縣三廳為三縣三廳,撤銷原新竹、嘉義、鳳山三縣,改設臺北、臺中、臺南三

    縣及宜蘭、臺東、澎湖三廳,本鄉又改隸臺中縣,屬臺中縣轄下之北港辦務署尖山堡。21明治三十四年至四十二年(1901~1909),兒玉源太郎以原有總督府,縣、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度,在行政事務上有欠靈活,擬廢縣及辦務署,一律設廳,

    改為二級制,形成總督府極端集權之制度,全島改設二十廳,斗六廳之下設有八支廳,

    分別為:林圮埔、土庫、西螺、北港、下湖口、他里霧、崁頭厝、崙背,本鄉屬下湖

    口支廳轄下之尖山堡,轄有:下湖口、下崙、崙仔頂、東勢厝四區。

    19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50。 20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50-51。 21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51、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1998),《雲

    林縣法制發展史》第三章〈雲林縣設治之起源與演變〉,頁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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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1-2 尖山堡各區所轄之街庄

    下湖口 區役場設於尖山堡新港庄,管轄尖山堡內之新港庄、蚵寮庄、牛尿港

    庄、下湖口庄、椬梧庄、謝厝寮庄。

    下崙區 區役場設於尖山堡林厝寮庄,管轄尖山堡內之三條崙庄、下崙庄、口

    湖庄、外埔庄、內湖庄、箔仔寮庄、飛沙庄、溪尾庄、林厝寮庄。

    崙仔頂區 區役場設於海豐堡崙仔頂庄,管轄海豐堡內之崙仔頂庄、普令厝庄、

    山寮庄、什張犁庄、牛厝庄、坵厝庄、溪頂庄、海口厝庄、五條港庄、

    新興庄、蚊港庄。

    東勢厝區 區役場設於海豐堡牛埔頭庄,管轄海豐堡內之東勢厝庄、牛埔頭庄、

    程海厝庄、五塊寮庄、路利潭庄、下許厝寮庄、火燒牛稠庄。 資料來源:花松村主編,(1996),《臺灣鄉土全誌》第六冊,頁 264-265。

    明治四十二年至大正九年(1909~1920),第五任臺灣總督佐久間,接任後即計劃改革地方政制,將原有二十廳併合為十二廳,廳下仍置支廳,支廳之下設區,管轄街、

    庄、社,雲林縣屬嘉義廳,除原林圮埔設支廳劃入南投廳外,縣內設有斗六、西螺、

    土庫、北港、下湖口五支廳,本鄉仍屬下湖口支廳。大正九年至昭和元年(1920~1926),總督府行同化政策,致力於制定地方自治制度,其作法乃廢廳為州,廢支廳為郡、市,

    廢區、堡、里、澳、鄉而改設街、庄,將原來之街、庄、社改為「大字名」(段);將

    原小庄土名改為「小字名」(小段),本鄉名爲口湖庄,屬臺南州轄下之北港郡口湖庄,

    下轄口湖、下崙、外埔、新港、蚵寮、牛尿港、下湖口、水井、椬梧、謝厝寮,庄役

    場設在新港(今之金湖)。

    表 3-1-3 口湖庄大字名、小字名對照表 大字名 小字名 大字名 小字名 大字名 小字名

    口湖 口湖 外埔 無 牛尿港 鮐子土穵 口湖 烏麻園 下崙 下崙 牛尿港 無 口湖 頂口湖 外埔 林投圍、鱉潭 椬梧 無 謝厝寮 無 下崙 青蚶 水井 無 蚵寮 無 新港 無 下湖口 鵞尾墩 資料來源:臺中縣政府,(2001),《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第九章〈日治時期設廳置州行政區劃沿

    革〉,頁 683-684。

    昭和元年至昭和二十年(1926~1945),劃高雄州澎湖郡為澎湖廳,全臺計為五州三廳,後因人口集居街市,商業稍有長進,屢見改街為市,如:新竹、嘉義、彰化、

    屏東、宜蘭、花蓮等市,均係原街所改設,本縣之疆域,除斗南、虎尾改稱為街外,

    餘均仍舊。日人廢縣,先改為五州二廳,後為五州三廳,稱為置州時期,自昭和元年

    (1926)第九次改革後,地方行政區域漸固定,在其後治臺二十年的期間內,五州三廳的組織大致未再更動。22

    22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疆域篇〉,頁 20~32。

  • 第三篇 政事

    3-8 | 口湖鄉志

    明治三十年(1897),日皇勒令規劃臺、澎為六縣三廳,縣、廳之下設八十六個辦務署,本鄉為嘉義縣轄下之「北港辦務署」,署長為「大西道生」;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署長為「荒賀直順」,是由南投辦務署長調任,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陞任斗六廳長23,明治三十四年(1901),本鄉屬尖山堡下湖口庄,劃為斗六廳轄下之下湖口支廳,直屬總督府。

    表 3-1-4 下湖口支廳組織概況 任期 支廳長 警部補 雇 公醫 備註

    明治 34 年 小谷新四郎 辛島千猪市 明治 35 年 池邊正實 土田作造 明治 36 年 池邊正實 澤田周平 明治 37 年 池邊正實 安部克一、兒島勇助

    明治 38 年 堀行衛 安部克一、中田正明 吉住清藏 下湖口庄改

    為下湖口街

    明治 39 年 小林章 小宮佐市、高木力藏、二木重平 大竹政市

    明治 40 年 松信捨次 小宮佐市、梶川甚吾、二木重平 宮原卯一

    明治 41 年 北島國助 小宮佐市、二木重平(伊東直次) 森重清作

    明治 42 年 小林章 羽山智定、伊東直次 下湖口街

    改為新港庄

    明治 43 年 松本太郎 出口子之作、中村壽

    明治 44 年 大澤嘉十郎 出口子之作、中村壽、吉田國三

    大正元年 濱田直太郎 出口子之作、中村壽、梶川甚吾

    大正 2 年 倉持信治 出口子之作、長澤彌一郎

    大正 3 年 倉持信治 水野英之助、高瀨健次(長澤彌一郎)

    大正 4 年 伊藤鎮三

    出口子之作、渡邊清之

    助、石川銀治、羽山智

    定、井上龜次郎、鈴木

    雄喜、土肥友吉

    伴元造 公醫始設

    大正 5 年 北澤文治郎

    渡邊清之助、小宮佐

    次、石川銀治、羽山智

    定、五十里子之作、鈴

    木雄喜、中根庸

    伴元造 自大正五年

    起,屬北港

    支廳

    23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2),劉寧顏總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八〈職官志•文職表〉,頁 392。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9

    任期 支廳長 警部補 雇 公醫 備註 大正 6 年 未載 未載 未載

    大正 7 年 北澤文治郎 原賀六郎、田川初次、

    金子條助、大山嶽彥、

    山崎新一郎、中根庸 伴元造

    大正 8 年 山來精一 天野鐵愛、相木伊作、大山嶽彥、奧平春自 伴元造

    資料來源:日本警察新聞社臺灣支局編纂(昭和六年),《臺灣警察年代幹部職員錄》,頁 7-316。臺灣實業新報社(昭和八年)《臺灣總職員錄》,頁 174-244。

    自大正九年(1920)起,本鄉由下湖口支廳改為北港郡,行政組織為:郡守 1 人、警察課長 2 人、警部補 2 至 3 人、公醫 1 至 2 人。

    表 3-1-5 北港郡組織概況 任期 郡守 警察課長 警部補 公醫

    大正 9 年 副島寅三郎 西本安衛、相本伊作風間嘉一、奧平春自、佐伯長一 伴元造

    大正 10 年 隈元多市郎 石橋文三、宮原守吉風間嘉一、奧平春自、佐伯長一 伴元造

    大正 11 年 隈元多市郎 石橋文三、宮原守吉風間嘉一、奧平春自、前田民三 伴元造

    大正 12 年 未列 未列 未列 未列

    大正 13 年 隈元多市郎 (據《重修臺灣

    省通志》卷八補) 未列 未列 未列

    大正 14 年 藤黑總左衛門 金澤新助、 五十里子之作

    齊藤太郎、 小濃米吉

    伴元造(北港)

    青山仁之助

    (口湖)

    大正 15 年 藤黑總左衛門 宮川卯之助、 瀧野平四郎

    和田真守、 堤信太郎

    伴元造(北港)

    青山仁之助

    (口湖)

    昭和 3 年 藤黑總左衛門 宮川卯之助、 瀧野平四郎

    白井房吉、 馬場新平

    伴元造(北港)

    莊明(口湖)

    昭和 4 年 藤黑總左衛門 宮川卯之助、前野實白井房吉、 馬場新平

    伴元造(北港)

    莊明(口湖)

    昭和 5 年 藤黑總左衛門 佐野厚、穴井糺 松本儀平、 田中清馬

    伴元造(北港)

    莊昭(口湖)

    (按:莊昭疑

    為莊明之誤)資料來源:日本警察新聞社臺灣支局編纂,(1931),《臺灣警察年代幹部職員錄》,頁 339-571。

  • 第三篇 政事

    3-10 | 口湖鄉志

    表 3-1-6 昭和六年至昭和二十年(1931-1945)之北港郡守 姓名 任期 附註

    阿部熊男 昭和 6 年至昭和 8 年 立川義男 昭和 9 年至昭和 11 年 昭和 11 年 10 月調任臺北州內務部教育課長竹中憲二 昭和 11 年至昭和 14 年 昭和 14 年 1 月調任宜蘭郡守 林彌輔 昭和 15 年至昭和 17 年 鳥羽象三 昭和 17 年至昭和 20 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3),《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八〈職官志•文職表〉,頁 393~394。

    明治四十二年(1909),總督府將明治三十四年(1901)地方官制的 20 廳縮減為 12廳,同時廢街庄社長,在支廳下設區,以一街庄社或數個街庄社成立一區,置區長役

    場,由區長負責,區長承廳長的指揮監督,並設書記以協助區內事務。

    表 3-1-7 區長與書記之任用與職務 區長 書記

    一、關於法令之公告周知事項。 二、關於人民向行政官署提出之申請書及

    申請之轉呈事項。 三、關於傳達政令事項。 四、關於管內之情況及其他各項報告事項。

    五、關於臺灣歲入、地方稅及其他諸收入

    事項。 六、關於公共費之保管及出納事項。 七、由廳長命令之事項。

    一、承區長之命,辦理事務。 二、區書記由廳長任免之。 三、區書記一個月發給三十圓以內之薪津。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報》二八 Ο五號,明治四十二年十月五日、二七九八號,明治四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明治四十四年(1911)至大正九年(1920),本鄉隸屬嘉義廳下湖口區與下崙區。

    表 3-1-8 區長與書記之名錄 任期 下湖口區 下崙區

    明治 44 年 區長:曾栽 書記:吳則仕

    區長:林荐 書記:林牌

    明治 45 年 區長:曾栽 書記:吳則仕

    區長:林荐 書記:林牌

    大正 2 年 區長:曾栽 書記:林盾

    區長:林荐 書記:林牌、丁意

    大正 3 年 區長:曾栽 書記:林盾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王宰

    大正 4 年 區長:曾栽 書記:林盾、陳氾濫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王宰

    大正 5 年 區長:曾栽 書記:林盾、陳氾濫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王宰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1

    大正 6 年 區長:曾蚕 書記:陳氾濫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

    大正 7 年 區長:曾蚕 書記:吳則仕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

    大正 8 年 區長:曾蚕 書記:吳則仕

    區長:吳哄 書記:林牌

    大正 9 年 區長:曾蚕 區書記:吳則仕、蔡榮貴

    區長:吳哄 區書記:林牌

    資料來源:臺灣實業新報社(昭和八年),《臺灣總職員錄》,頁 325-374。

    大正九年(1920)地方改正後,本鄉隸屬臺南州北港郡口湖庄,據大正九年(1920)「臺灣街庄制」的規定,街庄役場設庶務、財務兩係,由街(庄)長主之,大正十年

    至十三年(1921-1924),吳則仕擔任庄長,大正十四年至十五年(1925-1926),由曾蠶(蚕)擔任,除庄長外,另有助役、會計協助,各係下置主任,以及書記、技手、雇、囑託

    等職員。24本鄉之庄役場設於新港。

    表 3-1-9 昭和三年(1928)、七年(1932)、十二年(1937)之職員名錄 職稱 昭和 3 年 昭和 7 年 昭和 12 年

    庄長 曾蚕 曾蚕 黑木常吉 助役 吳則仕 吳則仕 無 會計役 曾投 曾投 商謀 書記 水野衡英 水野衡英、商謀 曾人謀、曾仁省 書記補 曾澎 曾澎 曾澎、李清漳 技手 蔣金城 蔣金城、蔣金池 蔣金城、曾仁園 囑託 無 小野寺豐吉 無 雇 曾仁省 曾仁省、李清漳、吳麟懷 楊德龍、王錫麟、林德軒資料來源:昭和三年、昭和七年現在《臺灣街庄區職員錄》、昭和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現在《臺灣街庄職員錄》,

    頁 67~179。

    24《臺灣總督府報》第二一六八號。大正九年(1920)七月二十八日。

    圖 3-1-2 曾任區長 及庄長的曾蚕

    圖 3-1-1 曾任庄長及書記的吳則仕

  • 第三篇 政事

    3-12 | 口湖鄉志

    第三節 戰後的發展 戰後的臺灣,並未像大陸其他地區,由「省政府」負責接收工作,而是由集行政、

    立法、司法為一體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總督府轄下的任一機構,行政長

    官公署即以一對等單位予以承接,以下「大陸各省政府組織與臺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

    比較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行政單位與日據臺灣總督府各機關單位對照表」,此

    二表係針對長官公署轄下之主要單位,可看出在組織型態上,長官公署大體承襲臺灣

    總督府之遺規,更彰顯臺灣相對於大陸各省之特殊化行政組織型態。

    表 3-1-10 大陸各省政府組織與臺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比較表 大陸各省政府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 大陸各省政府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廳 民政處 會計處 會計處 財政廳 財政處 警保處 警務處 教育廳 教育處 新聞處 宣傳委員會 建設廳 交通處、工礦處、農林處 法制室 法制委員會 秘書處 秘書處 人事室 人事室、機要室

    表 3-1-1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行政單位與日治臺灣總督府各機關單位對照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日治臺灣總督府

    民政處 總督府評議會,地方監察課等 財政處 財政局下之金融、稅務等,農商局下之商政課 教育處 文教局及公私學校等單位 交通處 交通局及港局等 工礦處 礦工局 農林處 農商局及農業團體、會社等 秘書處 秘書官室 會計處 財政局之會計課、主計課一部分 警務處 警務局及所屬機構 宣傳委員會 情報課 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及審議室 人事室 人事課 氣象局 氣象台 專賣局 專賣台 貿易局 臺灣重要物質營團 糧食局 臺灣食糧營團及食糧部所屬單位 資料來源:鄭梓,(2008),《臺灣史論文精選》(下),〈光復臺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頁 261-262。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3

    在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的帶領下,「接管委員會」秉著:暫維持一切現狀、整頓分

    散或不健全的機構或業務、將違反人民需求以及不合國情的制度予以改革,共三項原

    則,自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接管工作,先是省屬機關,八日起接管地方

    機關,於十一月三十日接收完畢;地方機關的接管是由民政處主持,就日治時期的五

    州三廳組成八個州廳,「接管委員會」於十二月三十日接管完畢。「臺灣調查委員會」

    對於光復的臺灣,擬劃分為 32 個縣市,雲林縣在行政區劃上被規劃為「斗六縣」(含日治時期的竹山、新高、斗六等郡,以斗六為縣治所在),與「北港縣」(含日治時期

    的北港、虎尾等郡,以北港為縣治所在)。三十五年一月,各縣市政府成立,改郡為區,

    本縣北港、虎尾、斗六三郡役所改為區署,改街為鎮,改庄為鄉,分置鄉鎮公所,本

    鄉劃為北港區。25

    戰後初期的鄉公所,係由日治時期的街庄役場改制而成,依所轄面積、人口、賦

    稅的不同,按人口將地方行政組織及編制員額均分為三等,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

    長 1 人、副鄉鎮長 1 至 2 人,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下設總務、財務、經濟三股,每股設主任 1 人,係由鄉鎮長遴選報縣政府核委。幹事、事務員若干名,戶籍幹事 1名,戶籍員若干名,此外,設有「國民兵隊部」,置隊長與副隊長各 1 人,隊長由鄉鎮長兼任。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副村里長各 1 人,無給職,為村里民大會推選,村里辦公處得設幹事 1 至 2 人,如經費不夠,得由副村里長或國校教員兼任。26

    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撤銷,五月十六日省政府成

    立,縣長袁國欽辭職,省府派薛人仰接任。直到三十八年中央政府遷臺,各界對於省

    以下縣市行政區域的重劃屢有提案,三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成立之「臺灣省地方自治研

    究會」,擬定(一)本省調查行政區域案。(二)臺灣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三)

    臺灣省縣市議員選舉罷免章程草案(唯此項未經會議通過)等,送交省府參考,民國

    三十九年初,當局決定將(一)、(二)項送請臺灣省最高議事機關――省參議會審議,省參議會於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將日治時期的

    17 個大縣市予以重劃,全省劃分為 16 縣 5 直轄市,原臺南縣合嘉義市,分為台南、嘉義、雲林三縣,本縣縣治所在地設於斗六,九月八日公布施行,三十九年十月二十

    五日,「雲林縣政府」正式成立。27

    總上而言,乙未割臺時 (明治二十八年)(1895),本鄉屬臺灣民政支部雲林出張所管轄;明治二十九年(1896),本鄉屬嘉義縣北港辦務署尖山堡;明治三十一年(1898),改隸台中縣北港辦務署尖山堡;明治三十四年(1901),本鄉屬下湖口支廳;大正九年至昭和元年(1920-1926),屬臺南州轄下之北港郡口湖庄;戰後,本鄉屬臺南縣北港區口湖鄉,鄉公所設於新港(今之「金湖」),民國三十五年,鄉公所遷往口湖,民國三

    十九年,撤北港區署,本鄉行政區劃屬雲林縣,下轄有二十一村。

    25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67-71。第四篇〈行政與自治〉,頁 23-24。 26臺灣省政府編,(1995),《臺灣光復五十年專輯──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成就》,頁 50~51。 27雲林縣政府編,(1997),《雲林縣發展史》第一篇〈史略與沿革〉,頁 73~81。

  • 第三篇 政事

    3-14 | 口湖鄉志

    表 3-1-12 日治時期之行政區劃與現在村名對照表 縣市名 雲林縣 鄉鎮市區名 口湖鄉 州名 臺南州 郡名 北港郡 市街庄名 口湖庄 新村名 舊大字名 舊小字名 新村名 舊大字名 舊小字名 口湖村 口湖 口湖西保 蚵寮村 蚵寮 無 湖東村 烏麻園 口湖東保 埔南村 外埔 ″ 頂湖村 頂口湖 無 埔北村 ″ 林投圍、鱉潭謝厝村 謝厝寮 ″ 青蚶村 下崙 青蚶保 港西村 新港 新港西保 崙中村 下崙 下崙中保 資料來源:《臺灣省通志稿》〈土地志•地理篇〉,頁 221~222。

    圖 3-1-3 民國 39 年雲林縣設縣圖 (林秋桐提供)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5

    戰後,本鄉鄉公所設在「新港」,後來因應地方輿情的要求,於民國三十五年,決

    定將鄉公所遷至口湖,隸屬臺南縣北港區,直到民國三十九年八月行政區域劃分後,

    改稱雲林縣口湖鄉,以至於今。日治時代,為了嘉義縣的新港不與本鄉庄役場所在地

    「新港」相混淆,曾稱「新港」爲「新巷」,或以「海口新港」及「內底新港」作爲區

    別戰後,嘉義縣的新港恢復原名,本鄉因而把港東村與港西村統稱爲「金湖」,又據前

    鄉長曾人格先生補述:民國三十六年,本地詩人曾仁杰,趁本省行政區域調整的時候,

    擬把新港與下崙合併設金湖鄉,由口湖鄉分立,而向臺南縣政府提出分鄉之議,但未

    獲核准,而把「新港」准予更名爲「金湖」。28

    民國四十年一月,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地方自治綱要」,訂頒「臺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鄉鎮區長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改為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同時廢除副

    鄉鎮區長制度以及鄉鎮區等級,鄉鎮區公所置鄉鎮區長 1 人、總幹事 1 人,總務、財務、經濟三股改為民政、財政、建設、總務四課,另置主計員 1 名,至四十一年,全省鄉鎮區公所均先後設戶籍課。民國四十二年,省政府訂定「健全鄉鎮村里基層組織

    編制綱要」,公布「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等法規,簡化鄉鎮市區公所機構,裁併

    總務課,總幹事改為祕書,國民兵隊部改為兵役課,增人事管理員 1 名。民國四十九年六月,省政府將鄉鎮公所、區公所、市公所之組織通則,分別修正為「臺灣省鄉鎮

    公所組織規程準則」、「臺灣省各省轄市區組織規程準則」、「臺灣省縣轄市公所組織規

    程準則」,六十四年,合併修訂為「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此後經八

    次修改,規定鄉、鎮為法人,綜理鄉鎮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與員工,鄉鎮長由公

    民直選。29

    28花松村主編,(1996),《臺灣鄉土全誌》第六冊,頁 265。 29臺灣省政府編,(1995),《臺灣光復五十年專輯──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成就》,頁 50~53。

    圖 3-1-4 民國 35 年 新港村民代表向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聲請

    准予設置金湖鄉公文

    圖 3-1-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公文指示

    圖 3-1-6 臺灣省台南縣政府公文處理

    (以上公文史料魏嘉亨 提供)

  • 第三篇 政事

    3-16 | 口湖鄉志

    民國六十四年訂定,後經八次修正迄今之「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

    則」,規定鄉鎮公所之組設,以轄區人口數分為三級:人口 10 萬以上者,設民政、財政、兵役、建設四課,以及人室、主計、政風三室;1 萬以上未滿 10 萬,設民政、財政、兵役、建設四課,以及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主計室(或主計員)、政風室,

    農地面積 1500 公頃以上者,得增設農業課;人口未滿 1 萬者,設民政、財經、兵役三課,以及人事管理員、主計員。鄉鎮公所置課長、室主任(或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

    分別承鄉長之命辦理該管業務,下置課員、技士、技佐、獸醫、書記、辦事員、助理

    員、佐理員,另置祕書 1 人;人口 6 萬之鄉鎮,得置專員 1 人,協助祕書處理交辦事務。30

    本鄉現行之組織自治條例,係依據六十四年訂定後經修正之「臺灣省鄉鎮縣轄市

    公所組織規程準則」,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置鄉長 1 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主任秘書 1 人,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秘書 1 人,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公共關係等;本鄉行政組織現計有五課四室:為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業課、社會課,行政室、

    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此外,附設機構有:鄉立圖書館、鄉立托兒所、清潔隊、

    納骨堂,另有調解委員會、租佃委員會、都市計劃委員會,九十四年底現有員工人數

    計 138 人,其中職員 61 人、技工工友 39 人、臨時人員 38 人。

    30臺灣省政府編,(1995),《臺灣光復五十年專輯──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成就》,頁 53~54。

    圖 3-1-7 黃杰省主席視察本鄉,左為王崎鄉長,後面建築為改建前鄉公所

    (王世宗提供)

    圖 3-1-8 黃杰省主席至本鄉視察(背後建築為昔日鄉代表會) (王世宗提供)

    圖 3-1-9 民國 65 年口湖鄉公所 (口湖鄉公所提供)

    圖 3-1-10 口湖鄉公所現貌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7

    表 3-1-13 各課室掌理之有關事項 名稱 職掌

    民政課

    調解業務、寺廟登記事項(含換、補發登記證)、受理申請耕地租佃事項、無

    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三七五租約書遺失補發、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後備

    軍人四、五款緩召申請、輔導後備軍人職業訓練與就業、後備軍人申請轉免役

    體格複檢、後備軍人退伍令遺失申請補發、在營軍人服務連線、國民兵身分證

    明書(補、換)發、免役證明書、役種區劃服補充兵役、役男申請延期征集入

    營、申請服替代役、在營服役證明書、在學役男短期出國申請,以及受理埋葬

    許可證、鄉立納骨堂使用申請、貧困家屬申請急難慰助暨各項補助。

    財政課 代繕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受理申報契稅,房屋稅、地價稅補發稅單事項,代

    收法院執行舊欠稅案件。

    建設課 建築執照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申請核發、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核

    發、核發舊有房屋合法證明、違章建築處理,交通安全標誌、路標等設置事

    項,道路面坑洞補修、天然災害搶修工程、路燈照明維修,法院不動產鑑價。

    社會課

    社會行政、天然災害救濟業務,社會福利、老人、婦女、兒童、少年福利、 急難救助,社會救濟、殘障及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社區發展業務,全民健

    康保險業務,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健康保險、低收入戶申請住院或門診

    醫療補助,核發殘障手冊、殘障者生活器具補助申請、中低收入戶(殘障者

    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貼),轉介養護安養。

    行政室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列管追蹤。服務台專人專責服務:接聽電話服務、代

    書服務、洽辦服務、協談服務。為民服務資料宣導:編印於農民曆內,分送

    各鄰戶。設置便民服務意見箱:徵求民眾意見、發掘問題、解決問題。辦理

    公所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

    人事室 組織編制、任免遷調、獎懲考核、差勤管理、訓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撫

    卹、保險、人事資料管理。

    主計室

    一、預算之編審及決算報告之編製:歲入歲出預算之編審、分配預算之核定、

    追加減預算之編審、預算科目流用及經費勻支事項之核定、歲入歲出總

    決算之編審、一般歲計工作之處理。 二、預算執行及收支案件審核處理:審核支出法案、核定記帳憑證、彙編年

    終結帳報告、編報會計報告、一般會計工作之處理。 三、各項統計表調查及編報:各項統計資料整理編報、受託辦理有關調查統

    計案件。

    政風室 有效處理人民檢舉案件,設立檢舉專線:05-7891159、0932589072,設置檢舉信箱:口湖鄉郵政 31 號信箱。

    資料來源:口湖鄉公所(2009)簡介

  • 第三篇 政事

    3-18 | 口湖鄉志

    本鄉附設機構有:鄉立圖書館、鄉立托兒所、清潔隊、納骨堂,以下分述。

    一、清潔隊

    本鄉清潔隊之服務項目有: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及廢棄物之清理,溝渠之清理,

    廣告物拆除及野犬捕捉,垃圾不落地之執行,登革熱及病媒蚊孳生源防治,廢棄汽機

    車拖吊。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強制垃圾分類、垃圾不落地、資源回收、

    廚餘回收,違者罰以 1200 至 6000 元之罰金。

    二、鄉立托兒所

    本鄉配合政府政策,推行兒童福利,提高托兒所服務品質,辦理學齡前幼兒收托

    工作。本鄉鄉立托兒所,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落成啟用,採全鄉聯合收托的方式,使

    原本因環境較差必須分托就讀的幼童,能在設備環境較為優質的托兒所就學。本鄉鄉

    立托兒所採用蒙特梭利教學法,保育員均通過蒙式教學法的研習並取得證書。

    三、鄉立圖書館

    本鄉鄉立圖書館,全名為雲林縣口湖鄉立鄭豐喜紀念圖書館,掌理圖書館綜合業務,提供借書、書報閱覽及影片放映,舉辦讀書會、電腦訓練班、藝文活動等。組織

    規程係依據雲林縣口湖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圖書館受鄉公所指揮監

    督,掌理本鄉藝文社教之推廣、文化資產之維護,以及圖書資訊流通借閱事項;管理

    圖 3-1-11 民國 50 年代鄉公所自強活動

    圖 3-1-12 鄉立托兒所 (鄉立托兒所提供)

    圖 3-1-13 鄉立托兒所 (鄉立托兒所提供)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19

    員承鄉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人事、會計業務由鄉公所派員兼辦。

    建館面積有:519.4 平方公尺,現有館藏:圖書 34959 冊、雜誌 55 種、報紙 5 種藏書特色以能適應社會潮流、民眾需要及地方行政文獻為主,並有兒童書、親子教育圖書

    列入重點館藏,社會、政治、語文類書籍亦列為館藏之重點。

    四、納骨堂(成龍納骨堂)

    本鄉納骨堂係雲林縣政府核准有案之合法納骨堂,並投保各項保險,其建造係聘

    請專業公司規劃設計監造,外觀造型莊嚴美觀,內部設備齊全,靈位寬敞,上下樓備

    有電梯設施,採電腦化管理。

    圖 3-1-14 口湖鄉立圖書館外觀 (鄉立圖書館提供)

    圖 3-1-15 口湖鄉立圖書館內部 (鄉立圖書館提供)

    圖 3-1-16 成龍納骨堂外觀

    圖 3-1-17 成龍納骨堂內部

  • 第三篇 政事

    3-20 | 口湖鄉志

    第二章 地方自治與選舉 孫中山先生曾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可知民主憲

    政的施行,須由地方自治開始。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規定,縣市

    與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均為自治團體,依法可以辦理自治事項。地方自治乃民主的

    基礎,習慣上,在中央稱之為「民主」,地方則稱為「自治」,此為一體的兩面。臺灣

    的地方自治,其過程頗為漫長,歷經清領時期的街庄自治,以及日治時期承襲清制之

    保甲制度,以之作為警察統治的輔助,然而,不論清領或日治時期,保正與甲長均由

    住民選舉產生,已隱含自治之形式;而在日治時期的準地方自治時期,街、庄可以選

    出協議員參加政策的諮詢,雖然協議員沒有決策權,然已具地方自治的雛形,嚴格來

    說,臺灣的地方自治,是從戰後才開始落實。本章就清領、日治、戰後三個時期,分

    述本鄉的地方自治。

    第一節 清領時期的街庄自治概況

    明鄭時期,在南路統轄區域,府分坊、鄉立里,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領臺灣,沿用明鄭時期的坊里制度以編戶口,雍正初,因戶口編審之廢弛而行保甲稽查,對新

    開發的中、北部地區,採用「保」來區劃,南部則沿用明鄭時期的「里」;在清領時期,

    廳、縣以下的行政單位分為城市與鄉村兩大類,廳、縣治所在的城市,下設街、坊,

    鄉村的大區,則劃為里、澳、鄉、保,依治安的需要以及征賦的目的而分;小區則劃

    為街、庄、鄉,是自然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人口稠密,居民以工商為主,為交通、

    產業的中心稱為「街」;「庄」亦稱「莊」,居民大都以捕魚、耕稼、伐木為業;臺灣鄉

    村,俗稱「草地」或「庄」(莊)、社,澎湖則以「鄉」概括街、庄。康熙四十七年(1708)行「保甲條例」,臺灣的保甲編制採二級制: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乾隆以後採三

    級制:十家為一牌,設牌頭(牌長或牌首);十牌為一甲,設甲長(甲頭或甲首);十

    甲為一保,設保正(保長)。同治十三年(1874),沈葆楨於臺南城設保甲局,城外設保甲分局,各局置委員 1 人,以候補雜職(巡檢、典史等)充當,月給津貼 20-30 元,綠營兵 20 人以供驅使;光緒十三年(1887),劉銘傳於臺北城設保甲總局,置總辦(候補知府充任),於艋舺、大稻埕設分局(以候補雜職為委員),總局有巡丁 20 名、分局4 名,由各營兵勇派充。31

    保甲制源於周朝的比閭族黨制,臺灣之設保甲,時興時廢,康熙六十年(1721)朱一貴作亂後,藍鼎元上書請行保甲制,林爽文亂後,更厲行保甲制,早在康熙九年(1670)即頒布:「聯保甲,以弭盗賊。」32《清會典》載:「凡保甲,直省府州縣自城市達於

    鄉村,居民十户立牌頭,十牌立甲長,十甲立保正,戸給印紙,登姓名習業,懸於門

    楔以稽。出入往来,以詰姦宄,有藏匿盜匪及干犯禁令者,甲内互相覺舉,如官吏奉

    行不善,及牌頭、甲長、保正瞻徇容隱,或致需索擾累者,皆論。」33如此詳密之規

    劃,顯見乾隆年間之保甲制度已極為完善,本縣在康熙年間即有保甲之設,康熙四十

    九年(1710),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二「保甲條」,記臺南附近各里及諸羅十七 31 戴炎輝,(2005),《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5-7、80-82。 32《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六〈聖治〉一。文淵閣本《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詔令之屬。 33《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十五〈兵部•職方清吏司•詰禁〉。文淵閣本《四庫全書》。史部,政書類,通制之屬。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21

    庄均設一甲或二甲,本縣據光緒十六年(1890)分水碑:「據斗六保保甲局生員陳一昌,……。」以及鄭津梁所藏光緒十六年(1890)之古文書,上蓋有:「斗六門堡甲分局」;《臺灣列紳傳•黃紹謨傳》,有光緒十九年(1893):「委任辦理斗六保甲分局,是歲九月更進委任督辦雲林縣保甲總局兼聯甲總局。」34

    古之保甲制具有今之戶政、稅收性質,還兼有警察之責,清初厲行保甲,至嘉慶、

    道光時已百弊叢生,道光二十年(1840)發生張丙案,始實施「清庄聯團」之法,「清庄聯團」即「清庄聯會」,於內地各省簡稱「清庄會」;城市簡稱「聯境」;鄉村簡稱「聯

    庄」,導源於保甲制的「清庄聯團」,與保甲之不同在於:保甲以戶口為單位,執行行

    政與保甲內之警察事務;「清庄聯團」則聯合各街庄之集團,執行聯會區域內保安警察

    之任務。姚鴻於道光年間任斗六門分縣縣丞,乃本縣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卓有政聲,

    曾實施清庄聯團之法,以一保或二保爲一管區,公約條議;以四、五庄爲一甲,各甲

    置約首 1 人,在聯庄內各要地設看守守望,若發現盜賊,即鳴鑼爲信號,鄰境應之,以便捕獲。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首度侵臺,沈葆禎於臺灣府再興保甲,光緒十三年(1887),劉銘傳斷行清理田賦,行保甲大改革,於臺北設保甲總局,大稻埕、艋舺設分局,始有保甲總局、分局之設。35

    康熙朝的「保甲條例」,其「十進法」無法與自然形成的街、庄相符合,大的街庄

    可能為一保或二保,小的街庄可能無法構成一保或一甲,地保與保差為印官之耳目,

    需索街、庄民,加上臺灣的鄉治組織,向來是以自然街庄為基礎,街、庄素來以頭人,

    即:紳衿、耆老、業戶、舖戶、殷商、族長等共同處理街、庄事務,此外,保甲之連

    坐法尤為不合理,總上因素,嘉慶年間有聯庄制的出現。聯庄乃數庄的聯合,置總理

    1 人綜理事務,董事數人幫忙,總理與董事通常由紳衿、耆老、墾戶、街庄正、保正等保舉,官發諭帖及戳記,總理的職務,在官治方面是推行政令,協助地保、差役執

    行司法事務,在自治方面,維持庄規穩定地方秩序,管理公共事務,對街庄正並無指

    揮權,遇到重要事務,仍須會同紳耆、業戶與其他頭人辦理,總理與街庄正(街庄副)

    同時具備兩種職務,即:官命與自治。36

    清領時期的總理,是官方與地方溝通的重要橋樑,官方於地方設有地保,地保負

    責稟報地方大、小事務,為駐鄉之官役,總理受官方重視,不在地保之下,稱為「一

    保之正」,紳耆於保舉總理時,稱其為「街庄之首」,是境內的核心人物,統括全部的

    事務,稱為「總理」,意即在此,地保與總理乃鄉治組織上最重要的職位,所不同者,

    地保是官方差役,亦干預地方事務,總理受官諭辦理地方自治事務為主要工作,此外,

    為防地保需索人民或誤公事,藉其「總理」之聲望使街庄民信服,以及開發日廣,事

    務日多,總理之設可補差役人手的不足。總理的資格,在耆老等選舉總理時,是以「誠

    實」為上,其次有:謹慎、勤勞、正直、素行端莊等,其舉充程序是:地方紳耆等頭

    人會同地保,檢附保結狀以及被舉人的認充結狀,向廳、縣正堂稟舉,符合後飭差傳

    被舉人赴轅受驗,訊驗合格後即諭充,發諭帖及戳記。官方將廳、縣劃為數里堡,設

    地保與保差,或施行保甲而有其長,是為徵稅、治安等官治目的而設,地方之紳耆等

    34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88-91。 35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97。 36戴炎輝,(2005),《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118。

  • 第三篇 政事

    3-22 | 口湖鄉志

    頭人對總理之舉充,實已含有自治的成份,因開墾日廣,有關水利工程、聯防、建廟

    等,非一街或一庄可以成事,對各街庄因地勢、交通、位置之自然條件,以及風習、

    語言、籍貫、拓墾情形之人文條件,實在需要數庄或數街庄聯合推舉總理,以利政令

    或治安的推行,與街庄相比,組織仍屬散漫,故需官發諭帖及戳記以資號令,自嘉慶

    十二年(1807),總理以及擔任副手的董事已遍及臺灣西部各廳、縣。37

    關於總理的職務內容,《新竹廳志》列有九項:(一)調解民事訴訟或其他紛爭。(二)

    撤回已繫屬於官署的民事訴訟,或由官署交下,而各予辦理。(三)管理公共事業。(四)

    與紳士協同,籌捐地方公事的基金。(五)率人民送迎上官,並予接應。(六)編查保

    甲門牌。(七)辦理團練、冬防、保甲、聯庄。(八)稟報不良之徒於官,以策境內安

    全。(九)傳達官署命令於人民。38依淡新檔案等資料,總理之職務可分官治與自治,

    官治方面,有:編造保甲及戶口,捕犯解案,命盜重案的稟報,設隘防番,清庄聯甲,

    團練壯丁及清賦等;自治方面,有:約束庄民,維持秩序,調處,巡防(尤其是冬防),

    興修公共設施,如:建廟、築路、造橋。39

    至清朝末年,各庄均有總理,每保更置大總理 1 名,下轄 53 庄之總理。本鄉於清領時期屬尖山堡,劃為嘉義縣,道光二十五年(1845),姚鴻時任斗六門縣丞,於斗六街福德廟所立之示禁石碑,上有:「……。敢在于街巷墟場混拏勒索者,許居民總董鄉

    保等鳴眾綑赴,……。」「總董」即指總理、董事,可知本縣於道光年間確定已有總理

    制度。鄭津梁先生發表之〈地方自治〉一文,提到設總理的情形:「現據△△保耆老等

    暨街內人民稟請,△△保總理出缺,……,查有街內△△△誠實可靠,以之為本保總

    理,……。」最初為一保或一大街設 1 人,亦有數街庄設 1 人,如:同治十一年(1872)之「正堂支給斗六保總理林合義戳記」、光緒十六年(1890)之「正堂李給海豐崙拾庄總理林中和戳」、光緒十七年(1891)之「正堂謝給斗六保總理吳秉心戳記。」40

    總理之外,地方上另一重要人物為街庄正,嘉慶十二年(1807)置總理與董事的同時,亦在街庄設街庄正(副),之前是由紳耆等「頭人」共同處理街庄事務。街庄正的

    稟舉人,一如總理的稟舉,為紳耆等頭人,其舉充程序,與總理大致相同,由頭人會

    檢附保結狀以及被舉人的認充結狀,向正印官稟舉,經驗充後,發諭帖及戳記,保結

    狀中聲明:結得某某堪充某庄庄正,保人不敢濫保;認充結狀聲明:認充某庄庄正,

    不敢貽誤公事。街庄正(副)一如總理,為義務職,不領辦公費,與總理同樣須具備

    誠實、公平、正直的性格,家道殷實有家室,曉暢公事等,遇有重大事務,同樣與紳

    耆等頭人會商辦理,其職務可分官命與自治兩種,街庄正協助總理與地保,處理一般

    事務,對於司法警察事務,官方委任總理與地保,不委街庄正。41

    37戴炎輝,(2005),《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14、118。 38波越重之編,《新竹廳志》,明治四十年排印本,1985 年,頁 115。 39戴炎輝,(2005),《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30~31。 40以上三戳記,見雲林文獻委員會編,(1977~1980),《雲林縣志稿》卷首〈史略篇〉,頁 87-88。 41戴炎輝,(2005),《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15-16。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23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自治與選舉

    一、日治時期的保甲制與壯丁團

    日治初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大致上襲自清朝,明治三十年(1897),總督府把相當於鄉鎮級的地方行政組織,改以官派的辦務署長,指揮其轄內的街、庄、社長,街、

    庄、社、區長、參事,均由縣知事或廳長任命地方上具有學識、聲望者來擔任。街、

    庄、社、區長的職務為:承辦務署長的命令、傳達政令、報告轄區狀況、戶口異動、

    徵收租稅、收支公費、鼓勵兒童入學、獎勵農工商業、轉呈人民請願書、修繕道路橋

    樑、注意公共衛生、救濟貧民等,參事為名譽職,是縣知事與廳長的顧問,協助辦理

    地方事務42,由街、庄、社長與參事的職務內容,顯示總督府與地方之間,純屬上下

    關係,街、庄、社、區僅為辦務署的輔助機關,不具有自治性質。

    日治時期,較接近地方自治的制度,就是襲自清朝的保甲制度,日軍佔領台北城

    時,紳士林春生就曾提出設立「保良局」的請願書,章程內容與保甲目的基本相同43。

    明治三十一年(1898)八月三十一日,總督府以律令第三十一號發布「保甲條例」,以府令第八七號發布「保甲條例施行規則」,明確規定保甲組織與警察的關係,郡守、支

    廳長、警察署長或分署長,指揮並監督保甲以及壯丁團的編制、保甲職員的選舉、經

    費收支的預算與決算,依「保甲條例施行規則」第二條:十戶成一甲、十甲成一保。

    保有保正,甲有甲長,由保甲內的戶長推選,甲長由保正報所轄郡守、支廳長、警察

    署長、警察分署長認可;保長則須經所轄郡役所、支廳、警察分署上報知事及廳長認

    可,任期兩年,期滿後可再選,均為無給職,除了未滿二十歲、非保甲內的家長、受

    禁錮以上刑罰之人,一般保甲民都可參與保正與甲長的選舉,保正的職責是接受郡守、

    支廳長、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的指揮與監督,同時接受市尹、街庄長、區長的指揮,

    協助其職務,具體的職務內容為:監督甲長、對保內住民的非法行為進行教誡、協助

    警察逮捕與搜查罪犯、對違反規約之人進行處分、執行規約中的救恤褒賞、執行過怠

    金的處理與徵收、執行經費的收支預算與決算、徵收賦稅、確認戶口變動,對犯罪嫌

    疑人與行為不良者、傳染病患,均須立即向警察通報;甲長的直接監督人為保正,職

    務內容主要是協助保正,可以說,保正與甲長是自治團體的「首長」,保甲制度是為了

    達成警察行政順利進行而設,從職務內容來看,涉及普遍的地方行政事務,具有「地

    方警察」的性質。明治四十二年(1909),在「保甲條例施行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保正與甲長接受市尹、街庄長或區長的指揮,在保內或甲內輔助執行市尹、街庄長

    或區長的職務。」44保甲制度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擴大至全臺,明治三十四年(1901),以警部任用地方支廳廳長,巡查為郡守,負責地方事務,廢「辦務署」,施行警察統治,亦即保甲組織的所有活動均在警察的指揮監督下,明治四十二年(1909)的修正,十年之間,保正與甲長正式成為國家警察事務的輔助機關。

    日治時期的保與甲,在維持地方安寧的需要下,可經由地方長官的同意成立壯丁

    團,在歷代的保甲制中多有設立,最早是由管仲的「什伍制」開始,壯丁以弓箭槍劍

    42 轉引自:王仲孚主編,(1994),《沙鹿鎮誌》,頁 166-167。 43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1995),《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冊〈保良局の設置及廢止〉,頁 166-16。 44 李理,(2007),《日據臺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第三章〈保甲壯丁團〉,頁 96-102。

  • 第三篇 政事

    3-24 | 口湖鄉志

    圖 3-2-1 呂利-曾任保正與口湖庄協議會議員

    為武器,於農閒時進行訓練。「保甲條例」第五條規定:保與甲為防禦土匪及水火災害

    的警戒及防禦而設置壯丁團。以壯丁、壯丁團長、壯丁副團長組成,團長一名副團長

    若干名,由團員互選,團長盡可能由派出所所在地選出,且不得兼任,其成立手續為:

    由保正甲長出具所在區域之街庄名稱、團長以下職員與壯丁人員名單、勤務與經費收

    入支出方法等事項,由轄區內的郡役所、支廳或警察官署,向所轄之州、廳提出申請,

    得到知事、廳長之認可;壯丁團的成員,由所屬區域內十七至五十歲的男子,體態強

    壯品行善良的志願者,在保正甲長的協議下,每一甲挑選一名,團長與副團長是每個

    保一名,互選出來的團長與副團長,要經所轄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

    之認可,團長秉承所轄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的指揮監督,副團長協

    助團長,團長有事時可暫代其職。壯丁團的訓練、指導與監督,是由郡守、支廳長、

    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來負責,通常是在對警察進行定期或臨時召集時,對壯丁團進

    行點檢。45

    總督府對於保甲制度的重建,主要是讓保正、甲長配合憲

    兵、警察,對抗日義軍進行剿滅。明治四十二年(1909),總督府以律令第五號對「保甲條例」進行修正,將第三條改為:「臺

    灣總督認可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保及甲的職員輔助執行區長的

    任務。」如此規定,使區長可以直接參加保甲會議,與所轄派出

    所的警察、保甲職員交換意見相互支援,保甲制度不再只是單純

    的鄉民自治組織,已成為日本統治臺灣最下層且具警察性質的行

    政組織,特別是在郡守與支廳長均以警察充任的情形下。明治三

    十七年(1904)開始,各廳借助保甲來推行政令,除警察事務外,保甲援助的事項有:法令周知、產業統計、戶籍變動申請及調查、

    國稅納稅通知書、地方稅徵收通知書的發放與未納稅之督促、害

    蟲驅除、獸疫預防、道路掃除及小破修繕、度量衡器的普及等。

    在明治三十九年(1906),臺灣保甲組織總人員總數達到 90950人,是當時警察人數的九倍,警察有軍事行動時需要「人伕」的

    幫助,據大正三年(1914)的統計資料,左久間總督總督實行五年的「征蕃計劃」,為警察圍剿隊運送物資所動用的「人伕」,總數達 55600 多人,沒有保甲組織根本做不到,連日人都認為:「保甲組織作為保障部民安寧秩序的警察系統補助機關,其任務十分龐

    大,說警察功績的一半屬於保甲組織並不為過。」46

    保甲制度是日本為掃蕩抗日義軍而重建,至明治三十五年(1902)底,全臺「大掃除」,即「土匪鎮定事業」完成後,保甲制度按理不必存續下去,然直到日本戰敗投

    降,臺灣總督府才依據「中央政府對外地同胞處置改善方針」,廢止保甲制度47,保甲

    制與警察構成嚴密的統治網,時間長達近五十年,保正與甲長,以及壯丁團成員間的

    互選,可說是臺灣在日治時期,半自治選舉的濫觴。

    45 李理,(2007),《日據臺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第三章〈保甲壯丁團〉,頁 108-110。 46 中島利郎、吉原大司編,(2000),《鷲巢敦哉著作集》第三卷。株式會社綠陰書房,頁 103-104、124。轉引

    自:李理(2007),《日據臺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頁 112、119。 47 李理,(2007),《日據臺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頁 122。

  • 第三篇 政事

    口湖鄉志 | 3-25

    二、日治時期的半自治選舉

    大正七年(1918),美國總統威爾遜繼十四點和平後提倡民族自決,中國五四運動與韓國的三一運動(抗日運動),使得臺灣的留日學生開始關注臺灣問題。大正九年

    (1920),日本正當「大正民主運動」的蓬勃發展,普選運動正努力開展,蔡惠如、林獻堂與在日本的臺灣留學生在東京成立「新民會」,針對在法律六十三號(六三法)的

    授權下,臺灣總督集立法、司法、行政於一身,「新民會」會員要求撤廢六三法,引起

    同化主義(又稱「內地延長主義」,主張臺灣人民與日本國民接受同一部日本憲法的治

    理。)與自治主義(又稱「特別的自治主義」,主張臺灣人民應受符合臺灣風俗民情的

    制度來治理。)的論戰。48林獻堂等人向帝國議會提出設立臺灣議會的請願書,前後

    經過 15 次的請願,大正十年(1921),蔣渭水等人成立臺灣文化協會。其宗旨為成立臺灣議會,大正十一年(1922),總督府開始壓制請願活動,翌年,蔣渭水、蔡培火等人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為臺灣總督否決。大正十二年(1923)二月十六日,蔣、蔡等人在東京重組「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是年年底,警務局對臺灣島上的請願

    人士,共計 99 人分別展開搜查、傳訊或扣押,史稱「治警事件」(治安警察法違反檢舉事件),成立臺灣議會的請願活動因此備受關注。49昭和二年(1927),臺灣文化協會分裂,由左派的連溫卿等人取得領導權;蔣渭水等右派人士成立「臺灣民眾黨」,後

    來又分裂出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在一連串的分裂與總督府的壓制下,成立臺灣議會的

    請願運動最後無疾而終。

    自大正九年(1920)開始,總督府宣稱為因應時勢,對臺實行同化政策,採行與日本國相同之行政制度,偽行地方自治,廢廳區制度,改設州、郡、市、街、庄,州、

    街、庄除了是行政區劃,同時也是地方上的公共團體,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均為總

    督府官派,依法律、敕令、律令處理街庄、州、市事務,並設協議會,作為諮詢機關,

    州知事、市尹、街庄長為議長。州協議會,是由總督府選州民中有名望、學識者擔任,

    議員 20-35 人;市協議會議員 15-30 人,由州知事選任;街庄協議會議員 7-20 人,由州知事或廳長選任。協議會議員任期二年,為名譽職50,大正九年(1920),總督府的改革制度,稱為「準地方自治制度」。

    「準地方自治制度」並未規定州、市、街、庄均為法人,未對行政區域的居民有

    任何規定,據街庄制度規定,街庄長為名譽職,若經知事或廳長之認可,得為有給職,

    任期為四年,而在地方官官制中,則明定其為官派的官吏,不像日本國內的市、町村

    長,是由公民選舉產生,此外,總督府明訂各級協議會為諮詢機關,協議會員全為官

    選,不同於日本國內的縣、市、町村會之民選議員,最重要的是,各級協議會分別由

    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召集開會,協議會議員只能對諮詢案提意見,附議各項預算,

    並無議決權、建議權、行政監察權,有任何決議,州知事等可以任意加以變更,而州、

    市另外設有參事會,州參事會是由知事、內務部長、州協議會員 5 人組成;市參事會是由市尹、助役、市協議會員 3-5 人組成,其職權為答覆協議會委任事項,同樣沒有

    48 有關「六三法」撤廢運動,參見:葉榮鐘,(2000),《日據下臺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頁 74-84。 49 參見:葉榮鐘,(2000),《日據下臺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頁 231-326。 50 井出季和太,(1937),《臺灣治績志》,頁 631-635。

  • 第三篇 政事

    3-26 | 口湖鄉志

    建議權和出納檢查權,總之,各級協議會只是徒具形式的民意機關。51

    「準地方自治制度」令臺人最為不滿的地方是:改制以前,參事、區長均為臺人,

    改制以後,日人亦得出任街庄長與協議會議員,成員是退職的警察、教師與中、下級

    的官吏,其資格未必優於臺人,被臺人稱之為「老官吏之養老院」。此外,日人出任街

    庄長與各級協議會議員的人數屢增,大正十二年(1923)年改選後,州、市協議會的會員,日人比臺人更是多出一倍,因而被指為是「贗造自治制」。52日治初期,總督府

    授以警察絕大的權利,舉凡戶籍、保甲、鴉片買賣、犯罪處分,與蕃人、華工有關的

    事務,警察均有權過問,大正九年(1920),雖有地方自治之名,然在徵稅、土木、水利、教育、救恤、獎勵工商,仍有警察全力介入的現象53,所謂地方自治,實質上仍

    然是警察政治。

    臺灣民眾黨、臺灣自治聯盟不斷向總督府與日本國會提出請願,要求與日本國內

    相同的地方自治,官選改為民選,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經過請願、鼓動輿論,舉

    辦演說等努力下,總督府於昭和十年(1935),發布改革新法。新法的重點為:規定州、市、街、庄為法人,在法定範圍內可處理公共事務,州設州會,市設市會,街、庄仍

    為協議會,會員半為官選半為民選,凡州、市、街、庄之居民,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能獨立營生之男子,繳納總督府所定之市稅年額 5 元以上者,有選舉權權與被選舉權。54昭和十年(1935)的改革,其官選部分,仍由行政長官控制議事機關,離真正的地方自治仍有距離。

    總上而言,日治時期開始為官治,後之協議會並無議決權,實際上只有諮詢功能,

    昭和十年(1935)所施行的州會、市會以及街庄協議會,成員雖半數是民選,但選舉權被嚴加限制,實際上仍然為間接選舉,雖有議決權,仍受制於日本所設的,由行政

    長官控制的參事會。55

    表 3-2-1 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二年(1933-1937)口湖庄協議會員、區委員、區總代之官民選人數 協議會員 區委員 區總代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昭和 8 年 1 14 15 - 21 21 昭和 9 年 1 14 15 - 22 22 昭和 10 年 1 13 14 - 22 22昭和 11 年

    官選 1 6 7- 22 22

    民選 - 7 7昭和 12 年

    官選 - 5 5- 22 22民選 - 6 6

    資料來源:北港郡役所編,(1985),《北港郡要覽》。台北:成文出版社,頁 18。 補充說明:昭和十一年,協議會員定員十四名,民選一名缺員;昭和十二年,官選二名民選一名缺員

    51 吳文星,(1992),《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頁 222-223。 52《臺灣民報》,第二卷,第十五號,大正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頁 5;第二二六號,昭和三年九月十六日,頁 10。 53持地六三郎,(1912),《臺灣殖民政策》,頁 80~81。 54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2),劉寧顏總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頁 1-4。 55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2),劉寧顏總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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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湖鄉志 | 3-27

    表 3-2-2 昭和十年(1935)、十二年(1937)口湖庄協議會員選舉,選舉人名簿登載、選舉投票率

    昭 和 10 年

    名簿登載人員 昭和 9 年末人口 人口百人ニ對スル選舉

    人ノ比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昭和 10年11月 20日

    確定 15 778 793 59 17,396 17,455 28,866 4,472 4,543

    昭和 11年11月 20日

    確定 16 898 914 72 17,973 18,045 22,083 4,996 5,065

    昭 和 12 年

    昭和 12年11月 20日

    確定 7 1,083 1,090

    昭和 11 年末人口 8,642 5,847 5,859

    81 18,523 18,604

    昭和 13年11月 20日

    確定 10 1,216 1,226

    昭和 12 年末人口 11,765 6,285 6,309

    85 19,349 19,434

    表 3-2-3 昭和十年(1935)口湖庄協議會員選舉棄權率與投票率

    內地人 本島人 計 投票率

    有權

    者數 投票

    者數 棄權

    者數 棄權

    率 有權

    者數 投票

    者數

    棄權

    者數

    棄權

    率 有權

    者數

    投票

    者數

    棄權

    者數 棄權

    率 0.969013 13 - - 773 749 24 0.0310 786 762 24 0.0310

    資料來源:北港郡役所編,(1935)《北港郡要覽》,頁 22-25。昭和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表 3-2-4 昭和七年(1932)、十年(1935)、十二年(1937),口湖庄協議會議員名單 昭和 7 年 謝池 曾淺 李壇 王宰 呂利 李連 李永

    洪壬辰 李濫 王著 王萬利 呂勑 陳文 昭和 10 年 (官選) 曾淺 李連 松井利道 陳少煌 王天德 王釵 呂利

    (民選) 王彬 曾丙午 李德 林四川 林德發 謝池 李目 昭和 12 年 呂利 王彬 謝池 王天德 王釵 曾丙午 曾淺

    林德發 李連 李目 李德 資料來源:(1937),《臺灣街庄區職員錄》,頁 138-179。昭和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現在

  • 第三篇 政事

    3-28 | 口湖鄉志

    第三節 戰後的地方自治與選舉

    臺灣的地方自治,是在戰後才真正施行,民國三十四年(1945),國民政府接收臺灣,長官公署將日治時期的州、廳改為縣、市,郡改為區,街、庄改為鄉、鎮,鄉、

    鎮以下設村里,長官公署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三

    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始辦理公民宣誓登記,二月,村里大會成立,並選舉鄉鎮區

    民代表,成立鄉鎮區民代表會,三月,由鄉鎮區民代表會選舉縣市參議員,成立參議

    會,五月一日成立臺灣最高民意機關――省參議會,長官公署於三十六年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同時亦公布「臺灣省充實地方自治實施辦法」,五月十六日,長官公署改為臺

    灣省政府,陳誠就任省主席,三十八年三月,全省行政會議開會通過四項決議:(一)

    公布縣自治通則與各項選舉法規。(二)嚴格規定縣市長及鄉鎮長候選人資格,公民直

    接投票選舉。(三)提前實施縣市自治,選舉縣市長,成立縣市議會。(四)成立本省

    地方自治研究會,研究各項自治規章等提案,決議送請政府研究速辦。省政府隨之成

    立由省議員與學者專家共二十九人組成之「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委員會」,提出「臺灣

    省縣市地方自治實施綱要」,三十九年四月由省政府公布施行,同年,省政府陸續公布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

    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各鄉鎮民代表的改選在三

    十九年十二月完成。56雲林縣自民國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立縣,以下就鄉長選舉、

    鄉民代表選舉、村長選舉分述。

    一、鄉長選舉

    戰後初期,本鄉隸屬於臺南縣北港區,民國三十五年,北港區長為楊金木、廖昆

    金57,根據「臺灣省各縣鄉鎮長副鄉鎮長選舉辦法」,規定各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

    鎮長 1 人,副鄉、鎮長 1 人,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此外,對於候選人的資格亦有規定:凡鄉鎮內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甲種候選人考試

    及格,具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為鄉鎮長、副鄉鎮長候選人:(一)經自治訓練及格者。

    (二)普通考試及格者。(三)曾任委任職以上者。(四)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以上學

    校畢業者。(五)曾辦理地方公益事務,著有成績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鄉

    鎮長、副鄉鎮長候選人:(一)現任公務員。(二)現役軍人或警察。(三)現在中等學

    校肄業之學生。(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懲戒處分,在停止任用期間者。

    (六)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七)虧空公款,尚未清償者。(八)吸用鴉片或其他代

    用品者。(九)體質衰弱,或年邁力衰者。(十)受禁制